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和解争议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调解争议方当事人在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仲裁争议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特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民诉法的性质从法律地位上看,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看,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角度,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效力对人效力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空间效力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对事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1)平等主体之间因因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因经济、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如劳动合同纠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概念区分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可能包含有确认的内容,但是只要有给付或者变更的内容,即为给付或者变更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2、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待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尚待争议;而待变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第三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例外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独任制适用情形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考点提示:1、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争议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申和再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其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虽然适用一审程序,但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回避制度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适用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申请程序口头、书面;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回避的决定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救济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公开审理制度公开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例外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注意无论公开审理与否,判决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3、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4、一般的裁定一审终审;总结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第四讲主管与管辖一、主管主管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与人民调解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4、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A、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与仲裁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与劳动仲裁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二、管辖管辖恒定: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或当事人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一)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海事、海商案件;b、专利纠纷案件;c、重大涉港澳台案件,d、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高级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二)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公民所在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公民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户口迁出,又没有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A、户口迁出不到一年,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B、户口迁出超过一年,由居住地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的重申《民诉意见》的规定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外: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的规定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二、专属管辖1、由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排斥其他法院管辖权)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2、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排斥外国法院管辖权)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考点提示:1、专属管辖并不排斥仲裁;2、不动产纠纷的判断,一般只有房屋买卖、权属纠纷,诸如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抵押权纠纷认定为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诸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视为侵权纠纷、房屋继承纠纷视为遗产纠纷等,均不得视为不动产纠纷;三、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解题思路1、专属管辖优先;2、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协议管辖有效的要件a、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b、书面形式;c、只适用于一审地域管辖d、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e、选择明确、唯一(不明确、不唯一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f、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诉24条);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a、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b、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处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新闻侵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商标、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考点提示:在产品侵权中,可能会出现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竞合,请考生留意题目的表述。其他特殊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管辖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记忆规律提示1、除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外,被告住所地恒有管辖权;2、密切联系原则,管辖法院一般时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从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一个总结:共同海损、海难救助、遗产继承三类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对比:行政诉讼为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