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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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简介安全环保部政策与公共关系处2015年8月24日•食品标签标准及规定简介•GB7718-2011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常见错误目录一、食品标签标准及规定简介标签的作用—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食品标签标准修改背景—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存在与法律及部门规章不协调之处(比如:委托加工产品标识要求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冲突)—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一、食品标签标准及规定简介食品标签标准修改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一、食品标签标准及规定简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二)食品标签标准修与其他规定关系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主要内容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示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其他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因为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七)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术语及定义预包装食品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2011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注:不定量的包装食品就不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五)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术语及定义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注:存在形式:1、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2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3、吊牌、附签或商标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标准中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保质期与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删除了“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删除了“保存期”定义,(食安法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三、基本要求(11条)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新增内容)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8.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问答(十二)“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问答(十三)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商标”包含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免于字高要求的最大表面面积20→35cm2,增加了“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的内容。•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五)•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六)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标识应当分别标注。•内含独立包装的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示有两种情况:•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七)11.若外包装物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四、标示内容※4.1.1一般要求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4.1.2食品名称“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九)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4.1.2.2.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4.1.3配料表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改性的形式存在:是指在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辅材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问答二一)如干制的食用菌、大米、饮用纯净水等。也必须标注配料表。※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4.1.3.1.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4.1.3.1.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4.1.4配料的定量标示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4.1.5净含量与规格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标签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计量方式净含量(Q)的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1000mLQ≥1000mL毫升(mL)(ml)升(L)(1)质量Q<1000gQ≥1000g克(g)千克(kg)净含量(Q)的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Q≤50mL;Q≤50g250mL<Q≤200mL;50g<Q≤200g3200mL<Q≤1L;200g<Q≤lkg4Q>lkg;Q>1L64.1.5.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表2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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