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管理制度文件版本第2版文件编号ZG-16-014起草时间2016-4-15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审核日期2016-4-18审核人批准日期2016-4-18批准人执行日期2016-4-18一、企业应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二、企业暂停营业、歇业期间不得停止对已售出的产品的售后服务活动。三、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薄,接受顾客投诉、查询、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的反映,做到件件有交代,桩桩有答复,详细记录,及时处理,对留有地址和电话的要搞好实地访问或电话答复。四、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蒙骗消费者。五、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制定和标明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禁止暴利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