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近期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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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肇庆市近期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性文件19、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7号)……………………………………12420、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我市工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升级和重点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办法(肇府[2013]28号)……………………………………………………13221、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和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4]238号)………………………………………………14122、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100号)…………………………………1442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优惠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4]327号)………………………………………………151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7号(2013年9月27日)近年来,企业投资成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肇庆的有力支撑,为我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投资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改革思路和改革的基本要求(一)总体改革思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要求,不失时机深化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充分发挥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功能,形成法律约束、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二)改革基本要求。——缩小审批范围。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精简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和审查环节,规范审批备案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力争到2015年,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优化管理流程。推动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大幅压减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力争到2015年,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我市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竞争配置资源。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公正配置公共资源。——转移管理职能。推动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将报建和验收事项转移给法定机构承担,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增强规划约束。强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作为项目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服务监管。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事前咨询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自律互律,促进企业自觉自控、高效便捷进行投资活动。二、主要改革内容企业投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核准制,改革备案制;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建立“并联”办理流程;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导作用;优化用地审批流程;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改进环评制度;改革各类报建和验收事项管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一)取消核准制,改革备案制。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一律取消核准制,改为备案管理。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从而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体制。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所有备案项目全部纳入广东省备案系统管理,实行网上在线备案,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全部在网上报送,备案系统与工商、公安等系统联网确认企业信息的真实性,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信息即时发送企业并同时送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对备案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属地在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域项目在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二)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对于纳入国家和省、市专项规划的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投资环境,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公平公正配置与鼓励民间投资有机结合起来,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1.交通项目。对省交通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以企业资信、资源利用效益等作为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和岸线资源使用主体。2.电源项目。对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将环保排放、用地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单位能耗、上网电价等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竞争性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具体项目根据专项规划、建设条件落实、电源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3.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各级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市公共设施,将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4.水泥项目。按照全省水泥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分配给我省新上水泥项目规模,确定区域项目布局及建设总量。新建水泥项目必须与能源消费等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等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新建水泥项目业主。5.其他领域项目。对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领域项目,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推行竞争性配置。(三)建立“并联”办理流程。在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全部同步“并联”办理。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互连互通的信息系统,实行审批信息共享。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企业逐个部门办理,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四)优化审批流程。发挥政府在项目审批中的主要作用,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对重大项目审批,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统一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立即执行。(五)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引作用。1.完善规划体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以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为主体,形成层次清晰、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2.做深做实专项规划。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在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衔接,明确建设总量目标、区域布局,并对资源配置方式和规划实施作出安排。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差别化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等区域政策。3.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后的各类规划对具体空间开发和项目投资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划编制要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扩大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完善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制度,落实规划实施的法律责任。(六)优化用地审批流程。1.改革用地预审办法。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2.简化用地报批手续。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同时报批。将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由现行的34项减少为19项,报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由现行的23项减少为12项。使用林地审核、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核同步办理,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一并报省政府。推广运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部分报件不再报送纸质材料。(七)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1.归并办理事项。将由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2.规范审批行为。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内容,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行网上报批。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规划批前公示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的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八)改进环评制度。1.实行环评备案。将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推行网上环评备案。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对环评备案项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2.合理简化手续。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简化环评手续,由市环保部门制定并发布简化环评文件的规范。3.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由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九)改革各类报建和验收事项管理。按照公开透明、简便利民、高效统一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建立行政部门审查与法定机构审查两种审查方式并行的模式。市有关部门按以下原则提出具体改革意见:1.保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招标文件备案等报建和验收事项,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保留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工程规划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2.研究设立法定机构承担其他报建和验收事项。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探索设立具有综合性专业审查职能的法定机构。除上述确需保留审查的事项外,对其他报建和验收事项,企业可自主选择由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办理,谁审查谁负责。法定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并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办理验收手续,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鼓励开展综合性审查验收。3.细化并发布全面、明晰的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及标准制定部门组织企业、专家、技术人员,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细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涵盖每个行业、每个环节、每项技术,做到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作为企业投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法定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1.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制;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除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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