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7期货市场法规框架与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2012年第1期交易员和结算交割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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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期货市场法律框架与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则法律事务部2012年3月CompanyLOGO一、我国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发展历史二、我国期货市场法规框架体系提纲三、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CompanyLOGO一、我国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发展历史CompanyLOGO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简介(4个阶段)1、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开业,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起步阶段)2、1993年初全国期货交易所10多家,到12月31日,增至38家,交易100多个品种。国内进行国际、国内期货交易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约2700家,交易空前活跃。期货市场经常被投机力量所左右,导致市场扭曲,时常发生诸如市场操纵、恶意炒作或逼仓等事件。如,1995年“红小豆事件”、“3.27国债事件”、海南咖啡事件等。其中,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了震惊中外的“3.27”国债期货事件,是这段时期期货市场疯狂的最好写照。(盲目发展)3、针对期货市场的混乱现象,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底和1998年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整顿。到1998年,只保留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交易所,35个期货交易品种调整为12个。(治理整顿)4、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加强了期货市场的依法规范和监管,为期货市场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期货市场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规范发展)CompanyLOGO1.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1998年8月,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第二次整顿。3.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期货市场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的监管。《暂行条例》加强了期货市场的依法规范和监管,期货市场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4.200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一)”)。《期货司法解释》(一)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客户、期货交易所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主体的民事责任,对于防范和解决期货市场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政策法规发展简介CompanyLOGO5.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简称“国九条”),对“稳步发展期货市场”作了进一步阐述和工作部署,也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指明了方向。6.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适当提高法定刑,例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以及增加规定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7.为更好服务国民经济发展、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平稳推出金融期货,国务院在总结期货市场整顿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之配套,证监会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九个配套管理办法。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法规体系。CompanyLOGO8.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加大了对期货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为了打击“老鼠仓”这种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加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9.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做出规定。在该规定中,涉及期货的有6类案件,分别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10.201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二)”),就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的指定管辖、新的分级结算制度和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下保证金诉讼保全和执行、新型结算财产结算担保金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做出专门规定。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日趋完善,良好的法律环境正在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CompanyLOGO二、我国期货市场法规框架体系CompanyLOGO我国《期货法》暂时缺位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已将制定《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制定《期货法》涉及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2011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尚主席明确指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推动《期货法》的制定。《期货法》一旦出台,必将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又一里程碑。CompanyLOGO我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刑法及其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期货法》(缺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九个配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见下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CompanyLOGO证监会颁布的九个配套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令第42号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令第47号公布)《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令第47号公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5月24日由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4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6号《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8号CompanyLOGO《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其内容主要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条例第89条明确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含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CompanyLOGO《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涉及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基本业务规则等。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CompanyLOGO《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涉及期货公司的设立、期货公司的治理、经纪业务规则、客户资产保护等。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CompanyLOGO《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涉及期货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执业规则等问题。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CompanyLOGO•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CompanyLOGO•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确定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并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错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CompanyLOGO•无效合同责任(A13—A15)•交易行为责任(A16—A30)•透支交易责任(A31—A35)•强行平仓责任(A36—A41)•实物交割责任(A42—A47)•保证合同履约责任(A48—A51)•侵权行为责任(A52—A55)期货相关案例基本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CompanyLOGO•第一条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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