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律和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技术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烟花爆竹标志(GB24426-2009)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国家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总三[2010]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总三[2010]128号)地方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辽安监发[2006]98号)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及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辽安监危化[2008]34号)关于做好2011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辽监管三[2011]7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监管三[2011]76号)主要内容烟花爆竹的基本概念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职责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工作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事故案例分析(一)烟花爆竹的定义管理领域定义: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产品领域定义: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或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险品。一、烟花爆竹的基本概念(二)烟花爆竹的分类根据燃放效果,一般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烟火药燃烧时形成色彩、图案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叫烟花;烟火药燃烧爆破纸筒壳,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叫爆竹。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14大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磨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按照药量及所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适用于专业燃放人员操作,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B级:适用于室外燃放空间大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或破坏。C级:适用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或破坏。对于手持类烟花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D级:适用于近距离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或破坏。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三)烟花爆竹的分级根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将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为1.1级和1.3级: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级1.1-2级。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1.1-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四)建筑物危险等级1.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危险等级储存的危险品名称1.1-1烟火药(包括裸药效果件),开球药1.1-2黑火药、引火线,未封口含药半成品,单个装药量在40克及以上已封口的烟花半成品及含爆炸音剂、笛音剂的半成品,已封口的B级爆竹半成品,A、B级成品(喷花类除外),单筒药量25克及以上的C级组合烟花类成品1.3电点火头,单个装药量在40克以下已封口的烟花半成品(不含爆炸音剂、笛音剂),已封口的C级爆竹半成品,C、D级成品(其中组合烟花类成品单筒药量在25克以下),喷花类成品;符合联合国危规运输包装要求且经鉴定为1.3级、1.4级的成箱产品烟花爆竹仓库危险等级分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二、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职责(一)职能划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事故。2.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4.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二)职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2)发现烟花爆竹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烟花爆竹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烟花爆竹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5)发现影响烟花爆竹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燃放许可三、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制度(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基本规定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一般要求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要聘请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具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计审查,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工作原则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4.实施步骤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将安全生产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专篇》,依据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施工阶段: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验收评价阶段: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在20日内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1.基本要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烟花爆竹常年零售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3.工作原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监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确定当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当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4.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