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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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9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等级。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岗、重新就业的人员。(三)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它社会人员(大学毕(结)业生、自学成才者)。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者,一般要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三年、八年或者十三年以上,才能相应申报初级、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鉴定。2/9、经过对口专业技术培训,但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者,一般要工作一年以上才能申报初级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结)业生,以初级技工为培养目标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毕(结)业生,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培训期为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就业训练中心的毕(结)业生,可以申报初级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或经正规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可以申报中级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中级技工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毕(结)业生,可以申报初级或中级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或经正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和以培训高级技工为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班)的毕业生,可以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具备技师任职条件人员,可以申报技师资格鉴定。、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任职条件的技师,可以申报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国家已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按国家标准等级申报条件执行。(二)申报程序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须填写《桂林市职业3/9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或《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集体申报表》,并凭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鉴定。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一)鉴定内容鉴定职业技能等级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鉴定内容依照自治区厅规定执行。(二)鉴定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式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一)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含十二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审查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二)桂林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考评员的培训考核。(三)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县职业技能鉴定工4/9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以初级为主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设立鉴定机构,组建和管理县级考评人员队伍。(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条件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有具体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完备的管理组织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有进行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5/9(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立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确定其鉴定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实施鉴定和开展业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核发准考证;、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核发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定期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每年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自觉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所(站)长负责制。所(站)6/9长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内部行政、业务、财务等项管理工作,不断充实完善条件。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聘任与管理(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选择要严格条件,要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信誉的名人、名师中招聘。(二)担任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担任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的考评员,必须具有技师、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三)考评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申请表》,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考评员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聘任。(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并签订聘用合同。要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组。(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审工作,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遇到下列7/9情形应回避:与被鉴定者系亲属、师生、师徒关系;与被鉴定者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鉴定。(六)对考评员实行年度评估(考评)制度。每年月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对考评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填写好《桂林市职业技能考评员年度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鉴定所存档,一份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对不符合考评条件或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分别经自治区、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考评员均应参加自治区、市组织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是:鉴定的规范、方式、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知识等。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一)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上述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据,也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二)《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滥发、伪造上述证书。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评估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8/9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设备及监测手段,考核收费,考绩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的工作制度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对成绩显著的鉴定所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所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技能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按区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下达全区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上[]号)的规定收缴。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及违规处罚(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质量进行管理。(二)对职业技能鉴定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所;对伪造、仿制和滥发证书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号)文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罚。(三)本局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举报电话:第十二条各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县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桂林市职业技9/9能鉴定实施办法》停止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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