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湘劳社发[200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和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考评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第五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技能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第六条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考评员须具有高级职业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其以上资格或者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二)经过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技能精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见附件1)和有关规章制度。第三章考评人员的职责与任务第七条考评人员受相应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委派,到指定的鉴定所(站),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第八条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二)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检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检验考核鉴定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程序、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四)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关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五)经常研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鉴定中心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九条鉴定中心按规定人数,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一人。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第十条考评组长须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年以上的考评工作经验。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每次考评结束当天将考评情况报告用信封封口留鉴定所转交鉴定中心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十一条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鉴定场所,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鉴定题目,确定评分标准,明确各考评人员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在考评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证,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三条考评人员执行考核鉴定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第十四条考评人员具有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试题、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第十五条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应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第十六条考评人员在考核鉴定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监督。第十七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相应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第十八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核准表》或《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核准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本人有关资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级等有效证明材料,市(州)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交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直部门、行业、省属大中型企业所属单位申报人员材料交由省直部门、行业、企业劳资或培训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以上申报资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第十九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批次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考评人员守则;(三)职业标准、鉴定规范、命题方法、鉴定程序;(四)考评职业(工种)的技术规范、鉴定的要素和内容、评分标准。第二十条考评人员资格的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鉴定结合职业要求和个人实际进行。两项均合格的,方具备考评人员任职资格。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章,有效期为三年。第五章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者中聘任,高级考评员由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双方签定聘约(见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建立考绩档案。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考评人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取消其考评资格。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聘任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第二十五条考评人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考评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聘用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三年来考评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员资格,不得再承担考评任务。(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或委托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对任期届满的考评员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受委托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将情况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三)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与相应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用协议,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为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一)思想品德端正、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学习并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政策;(二)服从相应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派,积极参加鉴定考评工作,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三)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在考评工作中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和要求;(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七条经查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评工作:(一)不服从相应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参加鉴定考评工作;(二)在鉴定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不力,擅离职守,致使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分,严重误评、漏评或因评分不客观、不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擅自更改试卷或试题、或泄露试题内容、或私自更改鉴定成绩的。第二十八条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应予津贴补助,补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费用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所(站)负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