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潘一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制度,保证鉴定质量,促进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根据《淮南矿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潘一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基层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培训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具体负责人,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申报条件(一)初级工:须具备一年以上本工种工龄。(二)中级工:须取得本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或是专业对口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各类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三级管理的区、队长及二级管理的班队长。(三)高级工:须取得本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或是专业对口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集团公司举办的高级技工培训班毕(结)业学员。(四)技师:须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或是技师学院毕业生,被集团公司授予“高技能拔尖人才”称号者,集团公司职工技术比武各工种状元。(五)高级技师:须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六)其他:经选拔参加矿职工技术比武,理论、操作考试均合格者可直接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经选拔参加集团公司职工技术比武,理论、操作考试均合格者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经选拔参加省级以上或国家行业技能竞赛,成绩前10-4名者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成绩前3名者直接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四条申报程序(一)每年年初矿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分配的职业技能鉴定指标,结合基层单位员工持证情况,制定本矿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二)各基层单位要根据矿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要求,组织报名,指导员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1),并填写《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报矿人力资源部。(三)矿人力资源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审查推荐意见,将《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并报矿区职业技能鉴定站,集中办理报名手续。第三章培训第五条培训方式(一)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二)初、中级工的培训由矿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1.初、中级工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从每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前一个月开始,采用集中授课方式。2.为确保培训质量,方便职工参加培训,每周集中授课一次,一次2个课时,上、下午培训内容一致,职工可自由选择培训时间。3.职工培训中心要选择业务技能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专兼职教师进行授课,并按照规定给予教师授课津贴。4.每次职业技能鉴定前,要进行模拟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基层单位、职工培训中心共同进行。第四章奖惩规定第六条对于集中授课期间,无故缺勤、迟到的职工,每次给予罚款100元。第七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外,不得请假。1.对无故不参加鉴定考试的职工,给予罚款500元。2.在考试过程中,被确认舞弊者,取消本次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并罚款200元。3.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替考行为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按矿一般“三违”处理,且双方三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八条对未完成当期计划培训鉴定人数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负责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罚款500元。第九条对所在单位当期初、中级工鉴定合格率低于40%,高级工低于50%,技师(高级技师)低于10%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负责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罚款500元,鉴定不合格人员罚款200元;单位安排,但本人不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一律给予离岗培训一个月处理。第十条凡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矿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高级工500元,中级工300元、初级工200元。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奖惩规定中涉及罚款内容,计入单位当月内部罚款执行,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奖励内容在报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2.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