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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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来源: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时间:1997-05-0810:38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高测绘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二、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三、组建和管理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四、审核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五、负责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六、审核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七、负责《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八、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的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范围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省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二、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同时负责向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申报本省区域内需要建立的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四、承担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五条国家测绘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制定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建站条件的审查,并指导其开展工作;三、制定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四、参与制定测绘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五、组建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试题库;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参与组织和推动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六条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操作设备、设拖和考核场地;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七条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部统一规定的审批登记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同意,并在征求地方劳动部门意见后,由“中心”进行审查,报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后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第八条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试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劳动工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第九条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鉴定站的收费标准,按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部门规定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站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第十条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规则: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国家或国家测绘局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鉴定站不可自行编制试题;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家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六、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考核理论知识,公正廉明的工作态度,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第十二条考评员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的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织专业考评小组。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弄虚作假、殉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职高、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的,应实行技能鉴定;二、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的学徒工;三、改变工种、调挨新岗位、离开本行业特有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四、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第十六条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申报条件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职业技能培训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教育部门组织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教育部门组织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过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可根据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的,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五、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级技术等级比赛获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及其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国家测绘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的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升级鉴定;六、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贡献者申报上一技术等级的鉴定或考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办)的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第十七条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从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题库未建立之前,由“中心”组织人员编制鉴定试题。第十八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技师合格证书》。上述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第十九条凡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证书的人员,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第二十条暂不具备建立职业技能站条件的单位,仍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有: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请劳动部批准,予以撤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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