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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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第一节概述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都应该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1.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其他单位、妇联、民政部门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害人单位或律师事物所委托。2.案情了解:鉴定人要认真阅读委托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仔细听取办案人的介绍和询问当事人,详尽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情节;了解受伤的部位、伤后经过和医疗情况等。3.活体检查:包括对伤(病)者身体检查和临床医学辅助检查。对损伤检查应作详细记录,测量要准确,记录要规范,有的损伤除文字记录外需要拍照或绘图。4.现场勘察:在鉴定工作中有少量案件在判定成伤机制或损伤性质困难时,应该与办案人共同进行现场勘察,也可以进行案件重建,以便作出确切的鉴定结论。5.制作鉴定书:根据法医检查结果,结合病历记载,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现场勘察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临床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补充鉴定:指在案件处理中,委托方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论据不足或者发现了新的资料,提交给原鉴定人复查,对原鉴定做补充或解答新问题的过程。再鉴定:指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或补充鉴定持有疑义时,委托其他专家对原有资料和被检人进行鉴定的过程,又称重新鉴定。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临床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的鉴定。鉴定的特点:1、法医学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它与临床医学诊断的目的不同,临床医学诊断的目的是治疗,临床法医学鉴定则为法律诉讼提供证据,为法律制定提供依据。2、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具备三性原则合法性:是指临床法医学鉴定合乎我国诉讼法规,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委托才能进行。相关性:是指临床法医学检查、鉴定与法律案件密切相关,是针对委托机关所提出并要求解决的鉴定事项进行的鉴定。可信性:作出的结论是科学的和客观的。3、临床法医学鉴定涉及的面广、难度大,对鉴定人知识的储备要求高。4、对鉴定时限有严格的要求。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临床法医学检查、鉴定必须按法律诉讼的程序及委托机关提供的鉴定事项,对人身进行检查分析、诊断作出鉴定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给委托机关,而不得交给原告或者被告人。2、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权查阅、询问本案卷宗和有关情况,但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失密或外传。鉴定人若与本案有牵连,包括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等,必须回避。3、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应为法医师或具备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法医专业人员。4、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法规、标准来执行。5、在应用临床资料时,鉴定人必须以自己的检查结果和病历记载的伤情相对照,对待各种检查应审核,只有证实与伤情符合是才可以引用。6、遵纪守法,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排除一切外界干扰,认真做好每份鉴定。第二节损伤程度鉴定活体损伤是指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致命伤凡造成人体死亡的损伤称为致命伤非致命伤未能造成人体死亡的损伤称为非致命伤.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损伤程度鉴定的概念:是指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查,再依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作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的判断过程。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1、重伤1)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2)直接引起危及生命的严重并发症的损伤3)直接一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4)一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损伤5)引起肢体残废的损伤6)引起毁容的损伤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3、轻微伤: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2.必须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3.活体的损伤必须由法医鉴定人亲自检查,明确是否有损伤,确定是真伤、诈伤或造作伤,仔细检查微小的损伤,以免遗漏可能存在的严重损伤。4.引用临床资料时通常以原有病历和全面的临床检查为基础。5.鉴定时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伤后立即进行或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6.鉴定时,对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划分原则参照标准相近的条文作出相应损伤程度评定。7.伤者的X光片对认定有无骨折,血气胸等有决定性的作用,但一定要注意,认真核实,必要时亲自带被鉴定人重拍。8.临床特殊仪器检查中应以客观检查为主要诊断依据。9.慎重鉴定损伤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第三节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一般性劳动能力劳动能力职业性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有劳动能力的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继续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伤病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仍不能恢复,或需经过长久时期才能部分恢复,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作。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1、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能履行其他无损于健康的较轻的工作。2、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也不能从事任何职业性劳动,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鉴定引用的标准目前我国只有对工伤与职业病及交通事故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评定,交通事故致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除此之外,其他案件涉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至今尚无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损伤与赔偿赔偿: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责任人或犯罪人以自己的资财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以消除由于其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人身损害赔偿1、定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2、内容:[1]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2]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4]工伤及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5]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6]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7]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8]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损伤、疾病、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1.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损伤所致,与原有疾病无关;2.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疾病所致,与损伤无关;3.损伤诱发了原有的疾病的发作,疾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原因;4.损伤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加重了致残,损伤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原因。伤残鉴定的时间:定义:所谓鉴定时机,是指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医疗终结时间。第五节:诈病与造作病的鉴定一、诈病(一)诈病的概念为达到企图调换工作,逃避兵役,掩盖罪责,摆脱于本人不利环境或推委责任,骗取休假、药物、福利或;赔偿等目的,身体无病的人假装患病,称为诈病。有人以轻病装重病,故意夸大原有疾病,否定医疗效果,否定病情好转,称为夸大病情。和诈病相反,隐瞒病情,装做健康无病或病愈,则称为匿病。诈病的常见表现1.伪装疼痛:由于疼痛不一定伴有体征,仅凭主诉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难于鉴别,对诈病者有利,因此,伪装疼痛是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诈病。2.伪装视觉、听觉或者言语功能障碍:3.伪装运动功能障碍:如伪装跛足、瘫痪、震颤、癫痫等。伪装跛足,检查肢体长度及关节情况即可诊断。4.伪装内脏疾病:诈病的特点:1.有明确的目的2.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3.常常伪装用一般手段不易检查出来的病,如伪装疼痛、聋、盲、精神病等4.过分夸大病情或症状5.症状混乱而矛盾6.病程反常7.体检不合作诈病的鉴定1.认真审查案情及病史资料2.详细询问病情3.全面进行体格检查及必要的医技检查4.聘请有关专家会诊5.慎重作出鉴定结论二造作病与造作伤(一)概念凡运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故意损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疾病或损伤者称为造作病(artificialdisease)或造作伤(artificialinjury)。造作伤由自己制造者,称为自伤。造作病与造作伤的共同特点1.有明确的目的:如为了逃避惩罚或掩盖罪行,为了骗取荣誉或信任,为了逃避责任或义务,为了诬陷他人或获取赔偿,为了骗取休假等。2.病变和体征明显易查3.造作的方法和手段常不危及生命但有时由于掌握的医学知识有限或措施不当,可造成意外的严重伤害或后遗症。常见的造作病1、伪造出血如吸吮齿龈出血或弄破口腔黏膜出血,伪装肺结核咳血;预先吞下红色染料或血液然后刺激咽后壁引起呕吐,伪装胃肠道出血。2、伪装黄疸内服苦味酸或阿的平等药物的方法使结膜及皮肤黄染。3、造作心脏病长期服用浓咖啡、烟草叶、金雀花对心脏功能有影响的药毒物,或有意识的过度疲劳,夜间不眠以引起心动过速,心率不齐,伪造心脏病。4、造作支气管炎吸入有刺激的气体如二氧化硫、硝酸、盐酸,引起支气管炎。5、造作蜂窝织炎与脓肿皮下注入化学物质、异物等6、造作溃疡涂抹刺激性或腐蚀性化学物质,如盐酸、硫酸铜、甲酚等,经数小时可使该处皮肤坏死形成溃疡。7、造作瘫痪向脊髓腔内注射高渗盐水,可造作双下肢瘫痪。8、造作结膜炎利用对结膜有刺激的化学物品9、造作呕吐服用催吐剂10、造作糖尿病服用根皮苷、尿嘌呤、或间苯三酚可11、伪装发热采用局部加热等方法,仔细检查并无发热的其他症状和体征。造作伤的特点1、部位特征[1]暴露和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如头部、四肢处[2]手可及处,造作伤多是本人的手能够达到的部位,如右利手者,损伤除见头部外,多分布在左侧上、下肢及右下肢,也可见于两侧胸、腹部,一般不见于右手及右臂,背部的造作伤更为罕见。左利手者则相反。授意他人所致的造作伤,则在部位上没有特殊规律。[3]无生命危险的部位[4]不毁容的部位[5]与目的有关的部位,造作者常在特殊的部位造成损伤,以证实是在特定情况下受的伤。2、形态特征损伤常集中在同一部位,伤数多,大小一致,密度大,间距小,排列整齐、方向一致,浅表均匀,程度轻。创口随体表生理弧度弯曲,有试刀痕。3、衣着特征衣服的相应部位多无破损,无血迹。如有破口,应该仔细检查衣服上的破损情况,以便与身体上的创口对比,查看是否吻合。4、现场特征现场多数整齐不乱,没有搏斗痕迹,部分现场零乱者,常不符合一般搏斗的规律,现场上遗留的血迹常可提供判断的依据。造作病(伤)的鉴定1、案情调查向被检者反复询问受伤经过,,从中常能发现自伤者对受伤过程的细节不能确切的加以说明,往往内容夸张、混乱、前后颠倒、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2、现场勘察3、损伤检查检查损伤非常重要,特别注意损伤在手可及的部位,多数性,密集,整齐,平行排列,方向一致,大小相近,浅表,程度一致,随着体表弧度弯曲,延伸等自己造作的特征。4、衣物检查主要是检查被检者的衣物破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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