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规程》解读郑行周2020年3月9日报告提纲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2《煤矿安全规程》3新《规程》解读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成国务院相关文件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2国家局的部门管理规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013年,总局令第58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总局令第5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总局令第4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总局令第15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6月20日,国家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局令第4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7月4日,国家局令第6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局令第8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总局令第3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总局令第13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总局令第12号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3国家局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标准《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总局令第37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总局令第19号)《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总局令第28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2015年,总局令第82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总局令第73号)《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1952年版《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开始,《规程》制修订总共历9个版本,《煤矿保安暂行规程》196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1980年版、《规程》2001年版,共有4编,20章,751条,最近一次修改是2011年修改《规程》是在吸取当时几年的事故教训,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2.1《煤矿安全规程》的历史沿革2《煤矿安全规程》强制性。煤矿安全的基本规章,具有强制性,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科学性。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具有可操作性,煤矿可执行,政府部门监管监察有可操作规范性。突出预防性,划出红线和门槛稳定性。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也要体现与时俱进,要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2.2煤矿安全规程作用与特点2《煤矿安全规程》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观念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一些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82《煤矿安全规程》2.3修订的必要性开展专题调研和意见征集,累计收到3000多条建议开展专题研究《规程》全面修订自2013年10月启动2014年4月,16个编写小组完成《规程》修订的起草工作开展《规程》统稿和审议工作煤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政法司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法理审查总局局长办办会审议92《煤矿安全规程》2.4修订工作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2.5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区域开采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如固定岗位的人员值守问题?);规程的性质和作用发生变化;煤矿生产和建设企业性质的多样性;简化行政许可;目标期望与现状存在差距。2.6《规程》修订的难点2《煤矿安全规程》•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2条,减少29条,字数由11.2万变为11.3万•实质性修改144条,占19.2%•新增138条(地质保障11条、矿井建设24条、冲击地压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它章节41条)2.7修订后的主要变化2《煤矿安全规程》(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要求在本次修订中都得到了贯彻;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综合部门规章和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修订也与《规程》修订同步进行,统一标准2《煤矿安全规程》(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各类煤矿矿井采深和水平延深,限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和生产能力,严格专用回风井规定,严格机电设备选型要求等。条款编写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2《煤矿安全规程》(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增加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扩展为“应急救援”一编,增加了安全避险一章,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要求;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4)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提高了粉尘控制要求,提高了采掘工作面外喷雾工作压力;明确采取通风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严格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规定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与安监总局73号令的要求保持一致。2《煤矿安全规程》(5)删除了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采空区垒矸石垛条带充填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2《煤矿安全规程》限制溜灰管输送混凝土施工限制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架线电机车运输、普通轨斜井人车的使用限制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使用井下煤电钻使用限制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限制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2《煤矿安全规程》(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三下开采审批(或备案)的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7)规范了已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2《煤矿安全规程》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增加了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系统,提高了安全监控和通讯系统要求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增加了抛掷爆破、拉斗铲作业等要求矿井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原条款14条,修改后21条。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增)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新《规程》解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新增)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新增)3新《规程》解读第八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3新《规程》解读第十条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工艺和产品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新《规程》解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3新《规程》解读第二编地质保障12条全部为新增条款。矿井建设、生产乃至闭坑提供保障要求。主要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开展补充地质勘查3新《规程》解读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地质素进行观测及描述,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三十条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矿地质报告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3新《规程》解读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原23条,现52条。包括井巷掘进与支护、施工机械和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等内容,实现了煤矿建设、生产过程全覆盖。增加了井巷施工方法第三十四条等资质、能力和机构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突出矿井先抽后建(新增)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新《规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