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XXXX职业学院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教职工劳动关系管理。三、教职工调动管理3.1调动范围和形式3.1.1教职工调动按照调动范围,分为一级调动和二级调动,按照调动形式分为借调和正式调动。3.1.2一级调动是指跨职能部门、跨系部单位的教职工调动行为,二级调动是指各职能部门内部、各系部单位内部所进行的人员调整。3.1.3借调是指为了完成学院阶段性项目工作,由人事部直接协调教职工调动的行为,不办理调动手续,教职工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任务结束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正式调动指经过调入单位、人事部、调出单位三方协调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调动行为。3.2教职工借调时间,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四个月。对于集团安排借调的教职工,教职工应服从调动安排。借调教职工的考勤由调入部门或项目组统一管理,教职工的薪酬等级不做调整。3.3教职工自行申请调动,则应先联系接收的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同意后由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用人部门如想调内部教职工到本部门工作,则应预先同教职工本人沟通,教职工同意后由用人部门即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3.4人事部应本着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原则,协调调入调出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合适的教职工在合适的时段调配到合适的岗位上。3.5教职工调动审批权限3.5.1下列三种情形的人员调动和调整,应逐级报学院人事部、教务处、人事处处长审批3.5.1.1一级调动3.5.1.2二级调动中涉及部门主管及中层级以上人员的调整3.5.1.3二级调动中涉及到薪酬变化的岗位调整3.5.2各经营单位内部对中层以下人员跨系部、跨部门调动调整(同岗、异岗调换),应提交教职工调动申请,经本学院人事处、系部领导及总负责人签批后,如不涉及薪酬调整,则无须报人事处签批,由人事处直接下发调动通知。同时,应将调整信息报人事处备案,更改教职工档案信息。3.5.3各系部内部对主管以下人员跨专业教学调整(异岗调换),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人事处备案,更改教职工档案信息。3.5.4学院各系部、部门内部对教职工岗位进行调整(同岗、异岗调换),如不涉及薪酬变动,则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学院人事处,更改教职工档案信息。3.6凡涉及薪酬调整的一二级调动,调动审批后,教职工薪资自动套用新任职岗位薪酬标准,不再另行薪酬调整审批。3.7教职工应在调动审批后两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就职。3.8新聘教职工在试用期未满前,原则上不予调动。3.9同一教职工一年内异岗调动不应超过四次。四、教职工离职管理4.1教职工意向离职,应同系部主任充分沟通后,到人事处领取“离职审批表”。人事处应同拟离职教职工作深层次沟通,深切掌握教职工离职的深层次原因。4.2教职工依据“离职审批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离职原因后,递交给系部主任,系部主任最多享有15天时间的滞留权限,以确保工作顺利交接和妥善安排。如离职岗位继任人员在15天内尚不能到位,则系部主任应明确签署离职审批意见。4.3系部主任审批后,拟离职教职工应持“离职审批表”人事处和人事处处长审批,并在人事处处长审批后第一时间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拟离职教职工,以便快速办理交接手续。4.4人事处处长审批的日期,即确定为教职工离职日期,考勤到该日期截止。审批后的离职手续交接办理时间,不应计入考勤。4.5若拟离职教职工在离职审批程序结束前擅自离岗,则视为旷工,按集团《考勤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集团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4.6教职工依据“离职交接表”要求,一次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各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对待离职教职工的工作交接,学院采用“谁监交,谁负责”的方式,对因监督交接不力的人员,行使追责权。4.7若离职岗位继任人员在学院审批准许离职教职工办理交接手续时,尚没能到位,则离职教职工直接上司以指定专人同离职人进行工作交接,离职教职工系部主任监督交接并签字确认。4.8合同期未满而单方面申请离职并获批准的教职工,应对自身在职期间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涉及的相关费用,依据制度或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9学院人事处为教职工离职手续最终交接部门,依据集团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和薪资情况。4.10离职审批程序结束后3日内,离职教职工应将工作全部交接完毕并离开公司。三日内仍不离开公司者,公司以无业人士对待。4.11各部门、单位应对离职人员给予充分的尊重,以良好的服务意识和热忱的服务态度,有理有据的为离职人员办理接交手续,不应推诿、拖拉延误交接时间。对于监交态度恶劣的单位和监交人员,离职人员有权到学院纪检部门投诉。4.12因各类事由被学院辞退的教职工,无须办理离职审批手续,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五、《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解除5.1《劳动合同》与《用工协议》5.1.1学院入职各类岗位教职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5.1.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1.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应聘学院的教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教职工签订《用工协议》。5.2《劳动合同》的签订5.2.1学院人事处处长代表学院签订各职能部门、基建实业部、各经营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5.2.2各系部负责人代表学院签订本单位中层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5.2.3院长以书面授权的形式,授予人事处处长和系部负责人,代表学院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3《劳动合同》签订期限5.3.1职能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各经营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首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续签年限以双方协商而定。5.3.2职能部门主管以下人员、各系部中层以下人员,中级职称以下人员,首次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续签年限以双方协商而定。5.3.3《用工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可双方约定期限,协议期满后,续签《用工协议》。5.3.4在孕、产、哺乳期、医疗期的教职工,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时间期限进行签订。5.4终止《劳动合同》5.4.1教职工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为终止《劳动合同》。5.4.2人事处在教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应主动征求用人单位和教职工本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教职工续签《劳动合同》。5.4.3如双方均愿意续签,人事处应组织双方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续签《劳动合同》。5.4.4对于学院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教职工,人事处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教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教职工应在人事处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般情况为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5.4.5如教职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离职审批手续。5.5解除《劳动合同》5.5.1教职工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即视为解除《劳动合同》。5.5.2教职工主动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按离职管理规定办理。5.5.3学院主动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教职工应在人事处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般情况为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学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给予教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本制度由人事处制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