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企业并购成功案例――中石化收购ADDAX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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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收购原因+法律风险A.收购原因:我国炼油企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进口(作为国内最大的炼油商,中石化原油资源中有75%依赖于海外采购,公司2008年采购原油费用为6788亿元,同比增长40.3%,占总经营费用的46.0%),在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石油价格相关性很弱的情况下,以炼油为主要主营业务的企业成本不断升高,而成品油价格却不随之变化。面对这样的情况,炼油企业不得不亏损营业,例如中国石化08年上半年炼油业务亏损460亿,最终只得依赖国家补贴盈利。因此,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购瑞士ADDAX公司的主要原因是优化其业务结构,扩大上游业务。在石油生产中,包括勘探、开采、炼油、化工、营销和分销等业务,而对于中石化来说,其主要收益来源是炼油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达56.53%,为了改变其业务结构,在2009年收购了ADDAX公司,之后,炼油业务占比降低为52.31%。(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收购之前的业务收益占比如表一所示)ADDAX公司拥有石油探明储量为5.36亿桶,平均日产原油14万桶,约相当于中国日消费量的1.7%,年原油产量达700万吨(截止2008年底数据)。ADDAX的油气资产集中在尼日利亚、加蓬、喀麦隆和伊拉克库尔德地区,拥有25个勘探开发区块,其中勘探15个,开发10个;海上17个,陆上8个;已发现油气田37个,其中在产油田19个,未开发石油发现11个和天然气发现7个;油气资产组合良好。合同区面积32027平方公里,其中开发区面积8760平方公里。2008年平均原油产量13.6万桶/日,目前平均原油产量14万桶/日。中石化在收购ADDAX公司后,拥有上述所有资源,这次收购为中石化的转型做了很大贡献,因此被称为“转型收购”。B.法律风险一、企业并购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正在改变我国经济的生态。从信息不对称、法律不对称、融资与支付、产权与主体、并购协议与程序、行政干预、目标公司的反收购等方面分析了企业并购中的常见法律风险,这对于促进企业并购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作用。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给并购带来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因素。作为并购中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被并购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存在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那些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负债、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正在进行的诉讼等,并购完成后,这些问题可能给并购后的公司带来重大的潜伏债务和危机,使其付出沉重代价。从并购方的方面看,作为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的企业,极具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能做到深入了解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市场前景、劳动关系等,这就导致在实施并购后,极易陷入“利益陷阱”,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二、法律不对称引起的法律风险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由于国情文化背景不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称。跨国并购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与调整,因此,这种法律的不对称,极易导致并购出现法律隐患。同样,国内也同样存在法律不对称的风险,我国企业并购法,常见于不同时期公布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并购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尚不配套、不规范,甚至还有漏洞与冲突之处,而且,针对一时之需,没有长远规划,突出表现在法律层次较低,且缺乏稳定性。有序、高效的企业并购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和有效的配套法规规章作保证。当前我国的企业并购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有关企业并购的政策和法律仍不配套,致使有些地方出现了在程序和合法性上都有问题的隐形并购,甚至还有许多欺诈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融资和支付形成的法律风险每一项并购活动背后几乎均有巨额的资金支持,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过程。融资风险是由于企业在收购过程中们们需要注入大量资金,企业在筹资过程中所采取的筹资方式会导致自身的财务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财务和经营风险的发生。这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资金在时间和数量上是否可以保证需要,融资方式是否适合并购动机、现金支付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影响主并企业的融资风险有两大因索:一是融资能力。即企业如何利用企业内、外部的资金渠道按时足额的筹集到资金,这是关系到企业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是融资结构包括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结构。企业融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影响融资风险的一个主要因素。企业通常可采用自有资金、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融资渠道。如果债务融资的资金需要量与期限结构没有根据并购资金需要量与资本结构的现状来安排,就会因并购后利息负担过重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从而导致财务法律风险的的发生。四、产权不明、主体不适格导致的法律风险企业产权明晰化是企业并购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由于对被并购企业的产权没有进行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导致产权不明,并购容易造成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产权相关人的产权确认纠纷,极易造成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间对资产价值和应承担的义务发生争议。企业改革要求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的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几次变史,有的合并、分立,由全民变集体,或者由集体变民营等等,这些并购主体的不规范性,都直接影响企业并购的过程,容易引发风险和争议。五、并购协议、程序不规范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并购协议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并购协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如关于特殊行业准入的限制和禁止规定、信息披露等规定和程序规定(如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挂牌交易程序报告、公告、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有关机关的审批程序等)签句和履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可能产生并购争端,甚至引发诉讼。并购方式安排的风险主要指对并购企业人力资源及资产债务整合中存在的风险,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恰当极有可能导致并购方与目标方的纠纷,甚至导致并购后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根据现行的关于并购的相关规定,企业并购协议和程序的设计,一般要遵循以下步骤、第一,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及谈判的对象对目标企业的审慎调查。主要是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股权或产权状况、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企业诉讼、仲裁及政府处罚状况、劳动或聘用合同等;第二,对被兼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包括对债权人的通报、债权债务的转让或债权债务的分担;第四,确定并购的价格。以资产评估的价值作为底价或者作为并购价格的参考依据,双方确定并购的价格,其中并购国有企业,并购价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第五,有关兼并协议的起草及签署;第六,办理产权转让或股权转让手续,包括有关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六、行政干预导致的法律风险公司并购一般来说应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是企业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主动作出的决定。然而,在我国企业并购的“政府主导”仍然存在,许多并购都是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出现并购主体“双元化”。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并购始终是企业行为,政府一般不介人,更不发布指令,而是作为并购活动的裁判进行行政协调。在我国,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追求,经常通过优惠政策等手段强制或鼓励并购,政府主导型的并购仍然频繁发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违反企业意愿强行并购,限制了企业并购市场的规模,影响了企业并购的效果以及资源的有效流动,阻碍了市场“优胜劣汰”作用的发挥,往往给予并购企业带来整合上隐患和风险。在中国还有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组织风险—参与国企改制,很多民企和企业家都栽倒于此。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并购应当遵循法律和市场规律,并完全成为企业的自主民事行为。政府应在政策支持、法律引导、协调服务上做好文章。目前,协议并购是我国企业并购的主导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股份在全流通基础上的要约并购将取代协议并购,成为主要的企业并购方式。二、我国防范境外并购法律风险之不足我国企业的境外并购在近几年才蓬勃发展起来,所以在立法上及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足,远远落后于防范境外并购的法律风险的现实需要。从防范境外并购法律风险的角度看,我国境外并购法律制度之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境外并购管理制度存在不足国家为了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对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但其管理应该适度,既不能放任自流,导致资金外逃及无序竞争;也不能管理过严,影响企业境外并购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当前的境外并购管理制度从总体上来说还不算适度,主要体现在境外并购的审核制度不完善。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较为统一的并购审查制度不同的是,我国没有对本国企业境外并购活动的审核进行专门立法,而只是对企业的境外并购活动采取多部门联合、分级审核的做法。目前,我国境外并购适用境外投资的审核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三个审查与核准程序:一是外汇管理部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二是发改委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三是商务部门对境外开设企业的核准。这些规定主要有:2005年10日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及其后发布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和2003年10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后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外,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走出去”投资与并购的需要,也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规定也是各地企业进行境外并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定①。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境外并购的审核制度存在立法级别不高、审核主体繁杂和内容多变不一等问题。事实上,这种主要以“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分段管理”和“严格管理”为特征的审核制度己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活动的发展,增加了其在境外遭遇法律风险的概率。一、涉及的企业:(企业介绍、业务介绍、战略介绍)(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企业简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306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目前,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财富》2009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9位。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SIPC)是中国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总部在北京,注册资本63.1亿元人民币。SIPC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统一行使上下游对外投资合作和对海外项目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是中国石化集团从事上下游海外投资与经营的唯一专业化公司。SIPC下设16个职能部门和20多个海外分支机构,共有海内外员工1700人左右。目前,SIPC的海外油气勘探开发项目遍布非洲、中亚、中东、俄罗斯、美洲、南亚太的二十多个国家,已初步形成了海外油气生产合作的战略布局。2.主营业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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