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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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第三条国家对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网络商品交易,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2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目录》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源效率等级;(四)能效指标;(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3第九条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可在能源效率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第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源效率等级。利用自有检测资源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其检测资源应当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国家鼓励承担能源效率检测的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第十一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第十二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产品出厂或进口前完成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4(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五)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其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若已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三条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的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四条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五条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依法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5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结果。第十七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第十八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列入《目录》的商品建立能源效率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第十九条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应当依据相关产品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授权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6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二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有证据证明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时,可以向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举报。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在处理过程中,授权机构应给予配合。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进口和销售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加施位置等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商品,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7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者、进口商或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者、进口商或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生产、进口或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或产品能效水平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或产品能效水平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且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由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8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在能源效率检验中,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测结果。第二十七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备案部门应撤销生产者或进口商相关产品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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