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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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沪建建(2000)第0047号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1总则1.0.1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1.0.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1.0.4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1.0.5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1.0.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2术语2.0.1养老设施facilitiesfortheelderly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2.0.2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homefortheelderly、com_munityresidentialhomefortheelderly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2.0.3老年护理院nursinghomefortheelderly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2.0.4老年公寓shelteredhousingfortheelderly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3养老设施的设置3.0.1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3.0.23.0.3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3.0.33.0.4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3.0.5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40m2;二级:≥30m2;三级:≥25m2。注:3.0.41.床系指接待老人数。3.0.52.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3.0.6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3.0.64总平面设计3.0.74.0.1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3.0.84.0.2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4.0.3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3.0.94.0.4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3.0.104.0.5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3.0.114.0.6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3.0.124.0.7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3.0.134.0.8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4.0.9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3.0.145用房及面积标准3.0.155.0.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3.0.165.0.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5.0.11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2,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6性能标准6.0.1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6.0.2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6.0.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6.0.4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6.0.5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6.0.6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6.0.7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7使用标准7.1主要出入口7.1.1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7.1.2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7.1.3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7.1.4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7.1.5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7.2过厅、走道7.2.1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7.2.2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7.2.3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7.2.4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7.3楼梯、坡道、电梯7.3.1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7.3.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7.3.3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7.3.4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7.3.5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7.3.6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7.3.7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7.4交通标识7.4.1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7.4.2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7.4.3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7.4.4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7.4.5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7.5卧室7.5.1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7.5.2卧室内的布置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7.5.3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2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3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7.6卫生间7.6.1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7.6.2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7.6.3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40m宽的坐台。7.7阳台、平台7.7.1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7.7.2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7.7.3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7.7.4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7.7.5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7.8门窗7.8.1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7.8.2卧室木门可配有方便观察的玻璃。7.8.3外窗离地高度不应低于1.00m。7.8.4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双层窗不宜设固定窗。7.9室内装修7.9.1不应用化纤、易碎、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饰材料。7.9.2卧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材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温、不结露材料。7.9.3室内装修除固定家具外,顶棚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8设备标准8.1给水排水8.1.1给排水设备选型和系统的确定,应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8.1.2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8.1.2确定:表8.1.2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序号设施标准最高日用水量(升/日、床)小时变化系数1集中厕所、盥洗50~1002.5~22集中浴室、厕所、盥洗100~1502.5~23集中浴室、房间设盥洗、厕所150~2002.5~24房间内设浴室、盥洗、厕所200~25028.1.3养老设施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体积超过5000m3的养老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当体积小于10000m3时,为10L/s,大于10000m3时为15L/s。8.1.4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养老设施应设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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