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钦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稳步推进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服务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二)基本原则-2-1.坚持服务群众,公益为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2.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各级政府是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要注重实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要科学论证,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3.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4.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三)建设目标现阶段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以县区为重点,推动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镇(街道)建立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市级根据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和自身情况,适时因地制宜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3-到2020年,力争基本建立市、县区、镇(街道)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二、建设内容(一)明确流转交易主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农业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场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范等工作,防止工商企业圈地囤地和改变农业用途行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农机局)(二)确定流转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4-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入、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责任单位:市林业局)3.“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5-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市水利局)7.农业水权。水权是指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水权可以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9.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各县区、镇(街道)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三)拓展流转交易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6-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重点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积极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努力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农机局)(四)完善流转交易机构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域范围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原则上应以县域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覆盖市级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县级平台与上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之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实行一体化运营,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1.县级、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条件成熟的县区应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中心和林业产权流转交易所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能,建立-7-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流转交易”的综合平台。镇(街道)依托现有场所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设立流转信息员。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还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镇(街道)、村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为经纪人队伍提供专业培训,制定实施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镇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监管,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2.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市级根据市场需要和县、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立运行情况,因地制宜适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发布本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8-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场或网络竞价流转交易,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召开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会,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探索提供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抵(质)押融资、抵(质)押登记等配套服务,推动设立辖区内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并为其业务开展、制度建设等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农机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三、规范运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一)制定流转交易规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全市各流转交易市场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尽量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9-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农机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二)明确流转交易流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流转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供流转交易申请材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转出方和受让方的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查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按照时限要求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对外公告征集受让方,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流转交易,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