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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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市出台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3月21日,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滨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从培训计划与备案管理、开支范围与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等方面作出规范。一是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通过后,报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单位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二是明确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三是强化培训组织管理。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不得延至乡镇及以下。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四是严格培训费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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