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于2013年12月29日,以财行〔2013〕523号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培训费是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二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180110100604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三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五条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