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融法概述教学重点金融法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渊源与立法及体系教学内容金融法的相关概念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的两层含义:①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分不开的,是一种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虽然也在融通资金,但不属于此处所称的金融关系;②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包括国家、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等,但金融机构是金融关系的必然主体,而工商企业、个人等则是非必然主体,只有当他们参与到了金融活动中,并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融通关系时,才能成为金融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律责任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即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金融关系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中央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各监管机关金融业务经营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上来看:1、促进金融业发展2、适度竞争3、保护投资利益4、分业、混业经营与管理5、与国际惯例相结合(二)我国来看1、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对内、对外标志2、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原则3、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的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阶段)5、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将来)6、对外开放循序渐进的原则金融法的渊源1、国内法: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制度、法律解释、地方法及判例2、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注意:国际条约和协定在适用上,优先于国内法律。我国金融立法表现形式及体系金融法律(立法机关制定)金融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制定)金融行政规章(职能部门)金融自律性规定(行业协会)(二)我国金融立法体系1、金融组织法(央行、商行、非银行法2、金融行为法《票据法》3、金融工具法货币(通货、外汇、金银)法、证券法(债券股票)票据法4、金融市场法《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条例》5、金融调控法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6、金融风险防范立法《内控指导原则》(不良贷款比例通知)7、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金融法律关系1、概念由金融法律调整的在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特征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双方享有的权利和赋予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等价有偿性;金融管理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3、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特征:资金融通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等价有偿性。4、金融法律关系主体1、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2、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3、国家4、内部主体(保监、证监、外管局、银监会)5、金融法律关系客体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货币、金银、有价证券和行为)金融法律责任1.依据.1、违法行为(当事人)义务:金融法直接规定的义务、不违反前提下的约定义务2、责任能力(主体):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3、有过错(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过失(预见可能或因疏忽而没预见或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2.原则。1、责任法定:违法行为发生后,按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序期限、方式追究责任2、公正(公平、正义)违法必究、责任与违法程度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必要程序保障:法律责任追究一定要履行法定程序3、免除责任1、时效免责(一定期限)2、不诉免责(不告、不处理,只适于某些民事违法行为——金融业务)3、补救免责(造成损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4、协议免责(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同意免责)金融法律责任种类及方式:行政责任种类及承担方式1、处罚:警告、没收、罚款、停止整顿、扣留2、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3、赔偿民事责任种类及承担方式1、合同责任侵权、缔约及其它类别、民事制裁2、方式:赔偿损失、违约金、返还财产、加收利息刑事责任种类及承担方式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2、金融诈骗3、(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小结:金融安全与中国法制建设金融安全与国家安全各国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与国际金融监管立法1.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及法律制度的缺陷2.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用立法推动金融改革3.世界金融一体化条件下的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第二讲合同法教学内容合同法相关概念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5、合同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内容——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注意:强调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6、合同法的形式(渊源)指合同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中国缔结、参加和承认的双边条约、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合同法》新增的权利和制度1、“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不安抗辩权”制度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代位权”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举例:a欠b钱,且债务到期,同时c欠a钱,且债务到期,a没钱还b,又懒得跟c要钱,b此时就有代为权,代替a向c要债。但是属于债务人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比如养老金、抚养费、损害赔偿金等。比如上面的例子,c打了a而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b就不能代替a要。5、“撤销权”制度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6、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7、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相对应。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其特点是当事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责任和要求他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双方的关系具有相互信赖性,呈对应状态。单务合同——赠与、无偿保管合同等。双务合同——买卖、租赁等。8、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即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俗称“你与则我与,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义务对待关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目的在于获取对方给付义务。义务的对待关系又被称为义务的对价关系。就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金融机构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一些合同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事先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条款的内容,只要签字盖章,该合同便生效。《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的内容应该有明确的内涵,否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关条款无效或被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法》实施后,金融机构应对现有的格式条款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查有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或免除金融机构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及解释内容不明确的条款。在今后制定合同条款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金融机构责任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送达的形式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直接送交: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上述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二)信函催收: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如何理解“应当到达”?(三)扣收本息: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公告催收: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及其条件虽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等担保,而这些担保手续不到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时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金融机构必须认真对合同效力所附的条件进行约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的效力还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中“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其他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及定期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借款用途作为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用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否则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金融机构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