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时间:2006-11-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其它专项调查。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条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将本省(区、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五条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第六条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二、对林地面积在10万hm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三、其它单位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采用本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向所在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八条跨行政区域和经营范围的各项林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各省(区、市)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地类一、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见表1。林地分类系统表表1序号一级二级三级1有林地乔木林纯林混交林红树林竹林2疏林地3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其它灌木林4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封育未成林地5苗圃地6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7宜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8辅助生产林地二、技术标准(一)林地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4.未成林造林地(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表2单位:年营造方式400mm年降水量以上地区400mm年降水量以下地区南方北方乔木灌木乔木灌木乔木灌木封山育林5-83-65-104-68-155-8飞播造林5-74-75-85-77-105-7人工造林直播3-82-64-83-64-104-8植苗、分殖2-52-42-62-53-83-6注:1、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2、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3、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6.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3)其它无立木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⑶集材道、运材道;⑷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⑸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⑹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⑺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第十条森林(林地)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1)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执行林策发[2001]88号《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2.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第十一条林种一、分类系统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3。林种分类系统表表3森林类别林种亚林种一、生态公益林(地)(一)防护林11.水源涵养林12.水土保持林13.防风固沙林14.农田牧场防护林15.护岸林16.护路林17.其它防护林(二)特种用途林21.国防林22.实验林23.母树林24.环境保护林25.风景林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27.自然保护区林二、商品林(地)(三)用材林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32.速生丰产用材林33.一般用材林(四)薪炭林41.薪炭林(五)经济林51.果树林52.食用原料林53.林化工业原料林54.药用林55.其它经济林二、技术标准(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