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对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凡在项目部有分包劳务、分包工程或其他施工任务的外来协作队伍,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三、工作程序1、一般要求(1)为规范项目部协作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协作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协作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协作单位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协作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2)本办法所指协作单位是在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新建村承包商营地建安及市政工程项目部范围内承揽有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或其他施工任务的非本项目的所有施工单位;(3)所有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4)所有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并在本办法的指导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施工生产安全;(5)项目部协作单位的选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各部门、工区不得选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单位;(6)项目每年对协作单位进行定期评审,对不合格的予以辞退。2、安全职责(1)项目安全管理部门代表项目部对项目所属各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使总的监督管理职能,并对各协作单位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2)各协作单位专职安全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现场安全检查、班前会、安全巡查、作业人员平时的安全教育与学习、安全活动的开展、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调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项目安全办的统一管理;(3)各协作单位必须全力支持本单位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工作,服从本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监督与管理;(4)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本项目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5)项目各工区对所辖区域内的协作单位施工人员及设备运行情况行使安全监管职权。3、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1)项目部使用的协作队伍,必须进行安全资质确认,被录用的协作队伍应当具备: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从事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符合所从事营业范围承担工程的性质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管理办法,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协作队伍的内部组织结构具备承担施工任务的要求;3)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安全生产的要求;4)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所从事工程的作业流程;5)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配备符合所从事工程施工的条件;6)特种作业人员经过相关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有有关法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2)协作单位人员进场时,必须如实向项目部提供进场人员详细信息,(其中包括进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教育培训情况等);严禁雇佣童工、未成年工、不适宜从事有关工种的作业人员及身份不明的人员(如违法犯罪人员)。4、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1)项目部将协作队伍纳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1)协作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参加有关安全活动和会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遵守白鹤滩水电站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认真执行项目部、业主、监理安全生产指令,服从管理;2)项目部对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到位,不断提高民工工作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3)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项目部必须向协作队伍派出职工带班,约束违章,监督隐患整改,指导安全生产,带班职工应及时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沟通信息;4)项目部对民工要求采用“统一用工、统一培训、统一食宿、统一劳保、统一支付工资”的“五统一”管理;5)施工单位对协作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其人力、设备资源的投入与撤离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数据库。协作队伍补增或调换人员和设备时必须向施工单位报告;6)协作队伍与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资分配方式与用工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签字后报项目部的有关部门备案。协作队伍与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安全协议。7)所有协作单位必须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并提供复印件给项目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未办理的,项目可以强制性统一办理,费用划归各协作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伤善后处理中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办理;8)项目部对协作队伍进入合同施工项目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车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加强管理,随机检查监控。并由协作队伍以周报表的形式向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部统计报送;9)协作队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和质量安全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协作队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协作队伍负责人亲自带班指挥,专职安全员现场跟班巡查监督;10)协作队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规定,落实自我安全约束机制,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按章作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项目部和协作队伍立即组织抢救;11)协作队伍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定,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按章作业,反对蛮干,争创先进,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12)所有协作单位必须做好所使用的职工宿舍、食堂的安全管理,宿舍、食堂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私自接设电热水器、电炉、自制电热毯、电风扇等;不得私自容留外来人员住宿;不得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或半成品,不得供应变质食品;13)严禁非法用工,禁止使用未成年工,不准聘用患有癫痫、痴呆、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或其他不适宜野外施工、高处作业人员。(2)安全培训与上岗;1)协作单位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作单位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和每年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协作单位开工前负责对员工进行作业队、班组安全教育;2)协作单位人员调换工种时,必须进行作业队、班组安全培训教育,重新换证,并将培训教育资料报项目部安全办备案;3)协作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3)协作单位在施工中应服从项目安排,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本队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落实各项安全措施。(4)协作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项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5)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危及生命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紧急撤离,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为赶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6)协作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定施工作业程序指导书,对大件吊装、爆破等重大危险作业或特殊危险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核;项目部部可协助协作单位制定施工作业程序指导书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7)协作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制度。1)按安全生产协议规定一次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2)协作单位发生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项目部不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发生生产性重伤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按每人次50%扣除,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年底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3)项目部对协作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一年内连续四个季度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协作单位,项目部给予适当奖励,其奖励标准:安全生产保证金按其缴纳金额的5%奖励,风险抵押金按20%给予奖励。(8)项目部在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劳务或工程分包合同时,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安全措施、劳动保险待遇和伤亡事故处理等内容。(9)项目部在给协作单位下达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保证基本安全措施的落实。(10)项目部对协作单位在施工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工整改、交纳安全教育基金或退场处理;对拒不执行项目处理意见和决定的,将终止其合同。(11)项目部每年末对项目各协作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只有优秀与合格单位方可续签下年度生产经营合同,不合格单位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取消其合同。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项目部责成协作队伍予以清退:(1)发现从业人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从事劳动条件的;(2)未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3)严重违章违纪不服从安全管理的;(4)因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或其它事故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5)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6)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未完成义务教育的18周岁人员不得招录。6、安全责任划分(1)项目部与协作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依据项目部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工程分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划分;(2)协作单位因违法、违纪、违规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协作单位负全部责任;(3)因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项目部技术部门和下达施工任务的部门负全部责任;(4)因协作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条款或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协作单位负全部责任;(5)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失,视具体情况由项目部和协作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劳动仲裁或司法解决。7、事故管理与分类(1)事故等级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小事故指造成1~2人重伤或3-10人轻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轻微事故指造成1~2人轻伤或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各协作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建立事故报告度。协作单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除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的隶属上级外,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管理办;(3)协作单位对发生的所有事故或重大事件,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快恢复生产,并做好善后工作;(4)项目部对协作单位所发生的小事故和轻微事故进行处理,其他事故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相应的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5)协作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件,必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取证工作,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原因、认定性质及损失、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6)协作单位发生所有事故,必须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实行“说清楚”制度,对事故单位按我公司的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事故救援(1)事故救援原则:抢救人员生命为先原则;(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协作单位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立即报告所在项目,项目在接到协作单位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分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处理;(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协作单位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