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和分类[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从教师的教育管理权中演化出来的教师的职权之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正确的惩戒形式与错误的惩戒形式。教师要正确把握正确惩戒形式与错误惩戒形式之间的界限,以法执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摘要]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分类目前,学术界虽然对“教师惩戒权”涵义在理解上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之争,但基本上就“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这一问题达成了一致,大多数学者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它是从教师的教育管理权中演化而来。陈胜祥曾这样定义:“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教师的职权之一。”这一定义较好地廓清了教师惩戒权的涵义,但是,当我们用这一标准来衡量教育实践中的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时,却发现有很多的惩戒方式并不合理,是与这一概念的内涵相违背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教育立法中对“教师惩戒权”规定不明,使人们对它的涵义难以正确理解而导致了这种“权力”的滥用。因此,对教育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不同性质的教育惩戒形式进行辨析、正确归类,对当前教育工作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尤其以中小学教师的惩戒行为表现出来。王辉的硕士论文(1999年)中曾对各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作了较详细的描述,指出主要的惩戒形式有8种:(1)言语责备(Verbalreprimands);(2)隔离措施(Timeout);(3)剥夺某种权利(Denialofprivilege);(4)没收(Confiscation);(5)留校(Detention);(6)警告(Warning);(7)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Recordofdiscipline);(8)停学和开除(Suspend﹠Expulsion)。并进一步提出了4种惩戒的病理表现:(1)体罚;(2)停学;(3)开除;(4)精神罚(心罚)。劳凯声教授在他主编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又对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他列举了与前述相同的8种惩戒形式,但却将体罚(CorporalPunishment)、停学(Suspend)、开除(Expulsion)和精神罚(心罚)这几种形式列为有争议的惩戒形式,并未直接定性为错误的惩戒形式。可见,学术界对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不同的惩戒形式的认识也不相同,甚至是对同一惩戒形式的看法也不一样。这种争议是必要的,只有通过争论才能更好地认识不同的教师惩戒表现形式的性质,这对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也有积极的帮助意义。同时,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给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分类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教师要想正确行使惩戒权,就必须对惩戒形式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不同类型的惩戒形式有合理的判断并能正确运用,这样才能正确行使惩戒权,达到以当执教的目的。二、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的类型对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是困难的,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同一惩戒形式的价值取向不同。如体罚形式之一的鞭刑,在新加坡就是一种合法的惩戒形式,而且新加坡的法律中对这种形式的含义、实施情形、实施程序等规定的非常详细,操作规程非常严格。而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这一体罚形式。所以在对教师惩戒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时必须考虑具体的国情与文化背景、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与习惯等诸多因素。除此之外,对教师惩戒权分类的另一困难是教师在实施惩戒行为时,实施到什么程度、怎样实施才是正确的等等,这个限度很难把握,再加上教育立法的不健全,这就使教师在实施惩戒权时面临很大的困惑,很容易扩大或缩小惩戒权,严重影响了教师惩戒权的正确实施。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探讨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分类的必要。在对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进行分类之前,我们必须定义讨论的文化背景与基本原则,这也是我们讨论教师惩戒权的具体环境,离开了这个环境时,其涵义可能会发生变化。这里所说的教师惩戒权是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文化背景下来展开的,分类的基本理念是按照通俗化的大家都好理解的分类标准来进行的,具体来说就是把教师惩戒权简单地分为正确惩形式与错误惩戒形式两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具体形式,下面我们分别详细说明。(一)正确惩戒形式正确惩戒形式是指那些符合教育规律、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合法的教育惩戒形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种:1.口头惩戒口头惩戒是指对学生的不合范言行直接用语言进行批评,以转变学生的不合范言行。这是惩戒形式中较轻微、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其优点是惩戒及时、直接,操作灵活,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私下进行。其缺点是费时,对教师的惩戒技巧要求较高,易于与师生间的谈话相混淆。另外,这种形式往往会随教师的主观情绪波动而转变惩戒的性质。2.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指对学生违背校规校纪的不合范言行按照纪律处罚条款进行惩戒以教育学生促使其不合范言行转变的一种惩戒的形式。常见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短期停学、开除学籍等(其中劝退和开除学籍两种纪律处分不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类惩戒形式较为正式,惩戒力度也较为严厉,常常伴随着档案记录,具有较强的震摄作用。但这种惩戒形式由于惩戒力度非常大,非常严厉,对学生的压力较大,往往有较强的副作用,容易因学生逆返心理而出现事故。所以,这种惩戒方式的实施程序一定要合法,惩戒理由要充分合理,要注意与其他惩戒形式配合运用。3.教育性惩罚教育性惩罚是指教师运用教育机智对学生的不合范言行进行惩戒以促使学生认识到并转变自己的不合范言行的一种惩戒方式。在教育实践中,这种惩戒方式主要表现为暂时隔离、剥夺正强化物(如其喜欢参加的活动、奖励的物品等)、暂时没收与不合范言行有关的物品、完成额外的任务(如罚唱歌、罚办黑板报等)、短暂留校等。这种惩戒方式灵活多变,可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具体情境灵活操作,能体现教师的教育艺术性。但这种方式也对教师的素质要求较高,强调教育的智慧与艺术。另外,这种惩戒方式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细节,如隔离时间要短暂、罚没物品事后要归还学生或其监护人等。(二)错误惩戒形式错误惩戒形式是指那些违背教育规律、不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惩戒形式,其实质是以正确惩戒形式的错误运用。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一是体罚或变相体罚;二是精神罚(心罚);三是经济罚。1.体罚或变相体罚体罚是一种极端的、以对学生肉体施加痛苦为直接手段,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传统的惩戒形式。变相体罚是指虽没有直接对学生肉体施加痛苦,但目的与结果都与体罚相一致的极端的惩戒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实质是都是错误的惩戒形式,虽然有少数国家还在法律上保留或讨论恢复这种惩戒形式的合法地位,但这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法大趋势是相违背的。在我国的教育实践中,由于体罚或变相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对儿童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不宜把体罚和变相体罚当作为合法的惩戒形式来看待。这种惩戒实质上是对教育性惩罚的错误理解和运用,是非常有害的。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打骂学生、让学生自己打自己、让其他学生打违纪学生、罚跑、罚站等。2.精神罚(心罚)精神罚又叫心罚,是指教师实施惩戒时所用的方式、手段有损于学生身心健康或有辱于学生的人格,对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错误惩戒方式。这种惩戒方式的危害就在于教师主观上常常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时正确的、是为了学生好,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侵害,极易造成教育事故,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应当严格禁止。3.经济罚经济罚是近些年才流行的一种错误惩戒形式,大概与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有关。这种惩戒方式错误地将经济管理中的罚款、经济处罚等手段稼接移植到教育中,往往打着惩戒学生不合范言行的旗号,来达到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做法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经济利益,也败坏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也应严厉禁止。综上所述,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对于教师正确实施惩戒权、依法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广大教育工作者既要以法律为准绳、以学校纪律制度为依据、以教育学生为目的、以合法合理为原则来实施教育惩戒权,又要遵循教育规律、发挥教育机智,完成好教育教学任务。参考文献:[1]陈胜祥.“教师惩戒权”的概念辨析[J].教师教育研究,2005,(1).[2]王辉.论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1999.[3]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400-407.[4]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侯智卿.浅析中小学教师惩戒权.2002,12.[6]王辉.教师惩戒权行使中的侵权与救济研究[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