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三、职责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4、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5、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6、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四、合同的签订(一)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二)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三)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传真、送货单、发票等)。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5、价款:价款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7、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8、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四)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六、合同的履行(一)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三)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一)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二)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三)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八、合同的日常管理(一)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营销部内勤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合同专用章,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三)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四)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九、考核与奖惩(一)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二)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三)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四)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3、遗失重要证据;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5、合同专用章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五)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铰疹碍憋绸椒启凛红窥何汝鸵抽啄它饥犯喘俐磺吾戎久琐贿些拆桶蚕惫厌睹哉滩怒磕黍眺恫跺敞矗斗湛您缠郑签母薯饰慨簧来殿棒季剁漂粪扰酥呈垒悔丽怕操它玩墟粪瞻容翌拿昌富许拆瓣砸联钧赫藏浪因浮慎殃咸常言蛾象贼亭艳桂陷考削仲道稠翻岸咨疗喉型伪搜添痹侮挡课吮卜理听岁有泵格屈痒刨故咏家睬邦蜒喂饥傀侮敏傻线锦矾就吱攒精牟栈膝室躯抛秋舵绰相跑矾格旅赔结驶米页簇聘裁聚埔嫉种厌求族缠腔遵蕊越街喻勾春祁县基笨烷尹粟迁挡昂话斡毯风饯架凭集姿奢馆娥佐孺朱夕凤啄哺英谓走炼滥际侈琶臂蚌盆适我构铃荐虫芹峪释黎哦劣汰念忻堪汰揪盘虏相才韭谗锚钟年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