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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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4页题目: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学生姓名**学号**************类型网络教育专业土木工程层次专升本指导教师***日期2014-04-17学习中心编号:***学习中心名称:****学院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第2页共14页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招投标在行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在招投标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合理选择承包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详细阐述了该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以及在建筑工程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其次从合理低价中标的真正涵义出发,深刻分析了在建筑工程中合理低价的概念;最后提出了在建筑工程中保证合理低价中标的措施,以期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使我国工程招标工作更加符合经济规律,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低价中标第3页共14页目录摘要………………………………………………………………………………………2一、绪论……………………………………………………………………………………4(一)研究背景………………………………………………………………………4(二)研究现状………………………………………………………………………4(三)研究意义………………………………………………………………………5二、在建筑工程中合理低价的概念…………………………………………………6(一)合理低价的界定……………………………………………………………6(二)合理低价的波动性………………………………………………………………7(三)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内涵…………………………………………………………7三、在建筑工程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5(一)合理低价中标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成本……………………………………5(二)合理低价中标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建筑领域腐败现象…………………………6(三)合理低价中标能实现优胜劣汰…………………………………………………6四、在建筑工程中产生不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因………………………………………8(一)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对招投标的意义认识不清………………………………8(二)对手报价的估计,人为压低报价市场…………………………………………8(三)利用技术和管理的优势采用实物法报价而求低报价中标……………………8五、在建筑工程中保证合理低价中标的措施…………………………………………9(一)规范业主行为……………………………………………………………………9(二)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10(三)注重评标环节,合理评审成本价………………………………………………10(四)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11(五)加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11(六)施工企业要制定“企业定额”…………………………………………………12(七)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12六、结论…………………………………………………………………………………13参考文献…………………………………………………………………………………13致谢………………………………………………………………………………………14第4页共14页一、绪论(一)研究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利用借贷外资修建工程,提供贷款方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一些外国政府等,这些贷款项目大多要求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投标,采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一些国外大承包商进入我国并通过投标承揽工程。我国第一个实行国际招标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是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参加投标的有8家大公司,在世行指导下,经过公平竞争,日本大成公司以低标价(8463万元人民币)、施工方案合理以及确保工期等优势一举夺标。这个报价仅相当于标底的57%。在订立合同后,大成公司雇佣中国劳务,创造了国际一流水平的隧道掘进速度,提前100多天竣工,高质量完成了工程。[1]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的改变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2000年前后开始在招标投标中引入低价中标法的评标办法。低价中标法最大的特点是它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建筑产品的价格,彻底颠覆了依赖国家定额决定工程造价的传统模式。由于它在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减少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腐败行为,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均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因此除了一些施工技术难度比较大的项目或特殊项目外,低价中标法选择承建单位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对建筑工程中的低价中标问题及标后管理进行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二)研究现状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2001年7月5日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我国招投标领域里的两个最主要评标方法之一——低价中标法,明确了采用低价中标法所确定的中标人应符合的条件,即低价中标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投标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我国立法明确低价中标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应该说是有预期目标和针对性作用的。首先这是我国加入WTO所要求的,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在招投标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实现投资效益;其次,在我国目前的建设领域推行低价中标法,能为使用国家投资提供了最有效的方法,同时能有效地配合整顿、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第三,有助于建设第5页共14页领域相关管理机制的改革,真正形成有权有责的项目审批、实施监管、事后审计评价制度。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的低价中标法与国际惯例相比,在投资者性质及在市场所占的投资比例、投资者采用低价中标法的目的、市场环境及配套制度、实施操作、参与市场行为的各方素质等方面是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我们的研究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在等待着我们。(三)研究意义招投标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形式。它在生产与交换活动中,具有以竞争为手段,以有组织地追求资源配置效率与效益最佳统一为目标的功能,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手段。而采用低价中标能有效地节省工程投资,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鼓励企业精心组织施工,控制成本,且操作简便透明,对“暗箱操作”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尤其是政府投资的工程,比如交通、水利水电、市政、机场和码头等工程。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如果业主片面盲目的追求低价选择承包企业,也可能带来如下一系列的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影响工程按期完成;使业主在运营期的投入增大;促使施工企业千方百计增加变更;是建筑市场廉政建设的腐蚀剂;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使施工企业无法生存,社会负担沉重;妨碍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对低价中标问题及标后管理进行分析研究,尽可能地避免这些危害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在建筑工程中合理低价的概念(一)合理低价的界定在公开招标中,要作到准确界定合理低价,有以下几项建议:①招标人在评委设置时应增加经济类专家的人数。②报价一定要低于按现有标准定额的计算值,依次从最低报价开始界定。③审核投标单位所报的主要材料用量和“额定”直接费,其材料实用是与“标准定额”耗量比较,所降低的幅度应有充分佐证材料,如先进的技术措施等,审核确保降低成本的可行性证明,如有保证质量的材料供应渠道等。④现场经费和间接费要求在投标报价取值时必须提供相关书面计算分析。⑤在总报价(已确认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几家报价)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应从成本和利润值的大小再考核,成本能确保、利润高的报价应是首选的潜在中标人。⑥应特别注意,依据合理低价的波动性,基本持平的报价,对不同企业而言,或第6页共14页许一家是合理低价,另一家则是低于成本价了。[2](二)合理低价的波动性从上述工程造价的构成分析,对于不同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内部管理、技术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等不同,所产生的各种消耗不同,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差异,对于同一建设项目而言,其相对的合理低价不可能是定值。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合理低价(造价)还包括边际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影响因素,因为对施工单位而言,施工任务满负荷,不仅可避免人员窝工带来的直接损失,又相应地分摊了固定成本(费用),甚至连时滞性的材料也可得到充分利用。显然,合理低价受到了多方面的影响,是一个不确定的值,其波动性必然存在。(三)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内涵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范围内且投标总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其实质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所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依据平均先进水平编制的定额、标准和信息价等计算出来的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只要其投标价格不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就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和质量,加大管理的难度,容易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另一方面,投标人以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报价参与投标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来讲属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由此产生的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第7页共14页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三、在建筑工程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一)合理低价中标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成本合理低价中标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成本,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利益。单体工程招标,存在个体工程成本。就个体成本而言,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同施工企业有着不同的企业成本,这是企业差异;不同的工程项目有着不同的个体成本,这是工程类别差异;同一类工程项目在不同地点建设,也有不同成本,这是地域差异;同一类工程项目在不同时间建设,也会有不同成本,这是时间差异。预算定额参照下的投标报价,反映不出企业的真实水平,企业不能按照自己的采购优势确定材料预算价格,不能按自己具体的施工能力、机械装备、技术专长进行报价,不能按自身的管理水平确定工程项目,企业的优势体现不到投标报价中。这就制约了投标企业对建筑产品定价的权力,制约了招标人相对低价选择承建商的空间。(二)合理低价中标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建筑领域腐败现象因为是低价中标,泄标现象自然不复存在,串通投标也变得毫无意义,非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将变得难以实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也将无用武之地,避免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招标人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是非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三)合理低价中标能实现优胜劣汰合理低价中标能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施工企业自身建设。合理低价中标可在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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