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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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退(离)休条件(一)离休条件:建国前(截止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离职休养。(二)退休的条件:除少数高级专家、女性高级专家、个别女处级干部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办理退休。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及年满50岁的工人;2.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延缓离、退休时间的条件:1.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2.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六十周岁退(离)休;3.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女处级干部,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四)省管干部离退休管理权限在省委组织部,由省统一管理。二、退(离)休人员的待遇(一)政治待遇:1.离休干部发给国务院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干部、工人发给由人事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退休证。2.按照上级规定的文件阅读、传达发放范围要求,让退(离)休人员和同级在职人员一样阅读、收听、收看。3.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编入一个党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二)生活待遇:1.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月基本退(离)休费构成和以月计发的各项补助构成项目,按月如数发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2.离休干部按照规定用车。厅局级、县处级和一般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可乘出租车费用报销。退休人员急诊尽量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乘出租车费用自理。3.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健康休养待遇,并继续享受我校同级在职人员同样的困难补助等非工作性福利待遇。(三)其他待遇1.离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1)医疗费。在指定公费医疗就诊医院看病、住院,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在本校医务所看病,免交医药费。(2)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这笔经费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3)离休干部体检费。离休干部的体检,每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统一在公费医疗项下支付。(4)探亲路费。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旅差费开支标准,仅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出国探亲者,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5)购置病残工具费。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得,可酌情补助。(6)纪念品。干部离休后,可赠送适用的纪念品,价值在130元以内。2.退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⑴医疗待遇。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⑵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用于活动场所建设和必要其他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3.退(离)休干部病故后,按规定享有丧葬费,其家属享有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等费用。4.以上各项费用,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混用。(四)退休工人的其他待遇,因无明文规定参照退休干部执行。三、办理退(离)休的程序(一)人事处提前一个月通知到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二)人事处将符合退(离)休离退休条件的人员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学校研究需延缓退休年龄者报上级机关审批。(三)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当月办理移交等离职和退(离)休手续。(四)人事处通知财务从退(离)休的下月起执行退(离)休工资标准。四、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一)凡离开太原地区的同志须向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或分管退(离)休的同志)请假。(二)退(离)休同志应关心国家大事和学校的发展,发扬革命的优良传统,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全校职工树立榜样。(三)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按时交纳党费。(四)老龄工作委员会和人事处要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予以照顾。及时了解她们的所思所想,做好释疑解难和上门服务工作,对她们生活中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给予解决;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类活动;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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