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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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改革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好离岗退养人员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离岗退养第二条离岗退养人员指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由企业安置的人员。‘第三条离岗退养人员由本人提出面申请,经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发给《离岗退养通知书》。按规定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离岗退养期间承认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公司本部的离岗退养人员,并指导下属单位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分公司要负责各自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当离岗退养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三个月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申办退休材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和退休手续,由子公司负责。第五条离岗退养人员应遵守事项(一)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准从事不利于本人身体健康及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工作;(二)离岗退养人员因从事第二职业及各种盈利性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时医疗费和责任自负;(三〉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判刑者,停发一切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作辞退处理;(四)离岗退养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积极配合公司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五)离岗退养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应主动回单位办理有关退休手续,逾期不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者责任自负。(六)离岗退养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种活动。第三章离岗退养人员的待遇第六条根据《关于企业员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按本单位员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并从批准离岗退养次月起改领离岗退养生活费;每年一月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企业经济负担能力和省社保局每年调整社会养老金的增调幅度,决定当年是否调整离岗退养生活费。各子公司的离岗退养生活费,按各自单位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标准核定,以后每年一月份各单位根据企业经济负担能力和省社保局调整社会养老金的增调幅度,决定是否调整当年离岗退养生活费标准,并将调整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七条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生活费的发放:原公司本部人员由公司发放;原分公司人员,由分公司参照公司标准自行发放;各子公司的人员,由各自单位参照公司标准或按本单位自定标准自行发放。第八条离岗退养人员不再享受在职员工的有薪假期、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工会发放的福利费、独生子女费、水电补贴、房租补贴除外〉第九条公司和各独立投保单位应为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应由个人支付部分仍由本人负责,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十条离岗退养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广州市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离岗退养人员的独生子女、家属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公司医疗费报销办法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在安置离岗退养人员时出现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条例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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