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职员退休管理制度汇总从业人员退休办法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第三条申请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第四条命令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一)年满60岁。(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第五条退休金的发给标准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第六条公伤病的范围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二)因患职业病者。(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第七条心神丧失的范围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失残视觉者。(二)失残听觉者。(三)丧失言语功能者。(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第八条退休人员改聘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第九条退休表件的填报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第十条宿舍迁让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第十一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第三条第四条(一)工作15年以上年龄满55(二)工作满25前项工作的年资认定,以公司或各厂的人事资料为准,年龄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资以连续在本公司或各厂服务者为限,离职后再返公司或厂工作者,其离职前的年资不得第五条(一)年龄已满60(二)合于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规定尚未退休,后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第六条凡合于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工友由本公司按照其申请退休月份的底薪(包括生活津贴)一次发给至少30第七条年满60岁之退休工友,其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按其实际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退休金。工作年资满15第八条工友合于退休条件而自愿继续工作者,本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及其健康状况准其第九条员工离职处理原则(一)(二)1.2.3.4.5.(三)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四)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五)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2.①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一年以上的免)②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3.移交期限以5(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八)(九)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员工退休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员工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第三条1.年满602.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第四条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1.2.3.4.第五条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第七条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誊本,呈转总经理核定。命令退第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员工资遣办法第一条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条1.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2.3.4.5.第四条1.2.3.第五条1.2.3.在第六条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的于20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第七条1.2.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第八条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职员退休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1.正常退休——(1)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55(2)服务满25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4.命令退休——(1)年龄满60(2)第四条1.(1)(2)服务15服务5年以上未满15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6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1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第五条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2.本规则第三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第六条1.本规则第三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2.本规则第五条第2(1)(2)(3)第七条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退休的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2.(1)(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1.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第十一条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第十二条1.2.退休职员支领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本规则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第十七条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附退休金给付基数表)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第一条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第二条第三条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30第四条退职金总额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第五条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7.5.4(1)(2)(3)(4)(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6)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7.5.4(1)服务5(2)服务123.第六条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第七条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的以1年计算,不满6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1)(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第八条退职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职的,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职的,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第九条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