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XX项目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全体员工。第二章考勤第三条项目部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项目部员工须严格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上午7:30上班,12:00下班;下午14:00上班,18:00下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另行通知。第四条项目部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五条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部门负责人负有考勤监督责任。第六条月度考勤时间为本月月初至月末。考勤员于每月月末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汇总表生成电子版,存档项目综合办公室。第三章请假第七条员工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要提前请假,员工请事假超过2天(含2天)的,要认真履行有关手续:首先向项目部主管领导递交请假条,请假条中所说明的原因须情况属实;然后携签有领导准假批复的请假条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事假结束后,请假人要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综合办公室须严格按实考勤。考勤不实,当事人罚款10元。第八条分管领导外出须向主管领导请假;部门负责人外出须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请假;员工外出半天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须向主管领导请假。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事先申请并经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的以旷工论处。第十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外出的,罚款10元;私自外出超过1天(含1天)以上的,当事人须作出书面检查,罚款50元,并按旷工论处。第四章休息休假第十一条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第一节法定公休假第十二条法定节假日为:(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第十三条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节年休假第十四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新进项目的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工龄满1年,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第十五条员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确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假可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逾期不休假视作自动放弃。第十六条年休假仅限员工本人使用。第三节事假第十七条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第十八条事假期间不发工资。第四节婚假第十九条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婚假。第二十条婚假标准:(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再增加婚假7天。第二十一条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第二十二条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五节丧假第二十三条丧假标准:(一)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二)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2天丧假。(三)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予1天丧假。第二十四条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六节探亲假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可享受探亲假。第二十六条员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项目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探亲假标准:(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第二十八条探亲假期间项目支付假期工资(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给予路程假,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第二十九条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第七节病假第三十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第三十一条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第八节生育假期第三十二条生育假期标准:(一)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给予每天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二)产假: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三)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给予每天1小时授乳时间。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第三十三条产假期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产或流产员工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公司发放。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第九节工伤假第三十四条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干部人事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干部人事部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第三十五条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一)工伤员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其原待遇按月支付薪酬福利。(二)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则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项目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综合办公室。XXXXXXXXXXXX项目部2010.11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