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时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侨昌集团内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在岗职工。3权责单位3.1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核批准本办法。3.2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改本办法,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3.3集团各部门、各部室、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4管理4.1工时制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化工企业生产要求与各类岗位特点,对公司各类人员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4.2标准工时制度是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4.2.1范围公司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其他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如公司总部各部门、厂区各行政职能部门,每日工作7-7.5小时。4.2.2管理(1)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及延长工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做好加班记录。(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安排员工调休。如无法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工资。4.3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安排员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4.3.1范围由于工作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强,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专职秘书、专职司机;(2)市场营销人员、物质采购供应人员;(3)其他因工作特殊,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需机动作业的人员。4.3.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在法定节假日由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工资。4.4综合计算工时制度4.4.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4.4.2范围由于受市场、生产工艺、设计、设备和原材料供应、季节和天气、工期及交货期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集中地连续性工作的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1)从事生产车间、设备检修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以及直接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等人员;(2)仓库保管员、门卫、保安部门外勤等值班人员;(3)其它受自然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4.4.3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保障职工休息权利,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各类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公司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周期为一年。各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以为季、半年、年或者项目工期,确定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4.4.4在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各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4.4.5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出部分必须由各单位在生产淡季安排员工调休。4.4.6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150%支付工资。由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工资。4.5为兼顾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既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又保证企业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内部劳动组织和员工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5相关文件及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