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违纪违规程度给予惩戒。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种类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较重违纪违规和严重违纪违规。(一)一般违纪违规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违背职业规范,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二)较重违纪违规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重、造成安全隐患的,或使公司财产遭受一般损失的行为;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公司和上级的管理,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轻微并且未给公司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三)严重违纪违规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给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5.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和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的;7.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第八条损失标准(一)严重违纪违规中的重大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或者直接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违纪违规事件);(二)较重违纪违规中的一般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三)一般违纪违规中的轻微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第三章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九条处罚的基本原则对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纪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处罚方式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等。上述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务自然撤销。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再度录用。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并处的规则因违纪违规行为受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按以下标准给予经济处分:(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扣发1个月~6个月的绩效工资;(二)受降职(级)处分的,按新职级重新核定年度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1个月~3个月的绩效工资;(三)受撤职处分的,原则上应在其原职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两级或降为普通员工,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年度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6个月~12个月的绩效工资;(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任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改发生活费。发放基本生活费。(五)实行长期激励的人员根据违纪违规的严重程度,同时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第十二条处罚标准(一)员工如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员工如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处分;(三)员工如犯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如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将员工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通知工会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四)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同一责任人存在两个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五)员工不得以对违纪违规处罚有意见为由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职责。如有无理取闹的行为,则按再次违纪违规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第十三条处罚对象的任用和薪酬管理对于受到处罚的人员,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管理:(一)受到撤职、留用察看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三)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四)受到调离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职务(级);(六)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同时涉案人员在涉案期间未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不予发放任何薪酬福利及相关待遇,若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四章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殊责任追究对象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仍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一)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已经退休,但未超过2年(含2年)的;(三)已经离岗、转岗、离司的。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司的情形,由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机构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指对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严重违纪违规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对严重违纪违规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员工,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从重追究的情形对被动发现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事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一)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苗头、违纪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二)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七)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管理责任从轻追究的情形和其他从轻追究的情形依照《XX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处理。第五章处罚实施机构和程序第十八条处罚实施的分级负责原则公司负责公司本部员工的处罚实施,并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分支机构处罚实施。各分支机构负责本部员工及下属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的处罚实施。第十九条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决定在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告知责任人情况、拟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作出公正处理。第二十条处罚决定的送达处罚事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须本人签字)并予公告,记入员工档案。第二十一条违纪违规事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各级机构发生违纪违规事件,原则上应在发现事件之日起2个月内,对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二条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的申诉机制员工可在处分决定收到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及时进行复查,书面答复申诉人。员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期维持原处理结论。第二十三条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不力的责任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按管理权限由任命、选举或聘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在相关制度依据变动时,本办法相应调整修订。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行业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