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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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短期用工)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在公司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和进行加工承揽等工作的外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按照亚星—奔驰有限公司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处理。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省、市在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定期公示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预防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并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人力资源处协助做好员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事前预防工作,参与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含非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申报)。第七条人力资源处负责缴纳员工工伤保险金;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员工工伤复工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处理。第八条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伤员工的紧急救治、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并协助事故的调查。第九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员工权益,参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对公司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死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章工伤申报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工伤职业病申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处、生产准备服务处和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并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讨论决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申报。第十四条员工工伤、视同工伤、职业病的认定,以扬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书面结论为准。第十五条员工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告。人力资源处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申报。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不得瞒报、拖延不报工伤事故。对于瞒报、迟报工伤事故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伤者所属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第四章假期与待遇第十八条已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可以休工伤假。被确认为职业病疑视病例的员工,其诊疗期或医学观察期视同休工伤假。第十九条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而按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的休假。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下称医疗期)。医疗期从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时,开始计算。第二十条医疗期根据员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不同情况,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或伤情严重,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一条员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及康复时间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规定的医疗期限,称为医疗期满。工伤员工医疗期满仍需继续治疗或工伤复发,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后,可以继续享受确定的医疗期。员工私自找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的工伤休假证明,一律无效,在此情况下的休假视为旷工,公司将根据《亚星—奔驰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二条工伤员工的工伤假等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处统一办理。公司人力资源处应根据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认定和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确定工伤员工的工伤假期,并以此作为考勤依据。第二十三条工伤员工医疗期满后非旧伤复发原因或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请病假的,按《亚星—奔驰有限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休工伤假期间以及工伤评级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以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第五章劳动关系处理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将按《亚星—奔驰有限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因工致残等级为1-4级的员工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至退休。公司和员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七条工伤伤残等级为5-6级的员工可以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由公司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的,按规定享受月伤残津贴。员工本人也可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八条工伤伤残等级为7-10级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对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工伤员工与公司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和因工伤引起的劳动合同争议时,员工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扬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不一致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处。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公司经理会批准颁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前制定的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其冲突部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20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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