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精品课程主讲人:韩大元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四、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五、社会经济权利六、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七、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六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重点问题:1、基本权利的概念、性质、主体及与宪法的关系。2、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和界限。3、基本权利的分类。4、各个基本权利的特殊含义、保障内容和具体界限。5、基本义务的性质、类型以及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一、平等权任何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一、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三、平等与合理差别。合理差别是指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者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性质;2、主体;3、内涵;4、罢免权。二、表现的自由1、言论和出版;2、集会和结社;3、游行和示威。三、监督权三、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一)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1、内心的信仰自由;2宗教上的行为自由;3、宗教上的结社自由。(二)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1、国家或公共权务不得非法干涉公民从事科学技术、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权利。2、国家或公共权力必须为公民的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积极鼓励和帮助科研人员、艺术工作者以及教育工作者等从事文化活动的人员,大力保障和推广其科学研究或文艺创作的成果。(三)通信的自由和秘密(宪法第40条)1、积极获知行为的禁止;2、泄露行为的禁止。人身自由指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及保障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的保障的权利;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含义相当于狭义的人格权狭义的人格权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四、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五、社会经济权利一、财产权: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二、劳动权: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三、休息权: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四、生存权: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五、受教育权:1、学习的权利;2、义务教育的无偿化;3、教育的机会均等。六、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几种主要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一)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并请求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二)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利的行为而蒙受损害,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就是宪法学上的所谓赔偿及补偿请求权,又概称之为求偿权。七、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