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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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7.2.1防撞护栏防护等级分为六级,各等级的碰撞条件与设计防护能量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表7.2.1防撞护栏的碰撞条件与设计防护能量防撞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防护等级代码防撞等级碰撞条件设计防护能量碰撞能量(kJ)路侧护栏中央分隔带护栏碰撞车型车辆质量(t)碰撞速度(km/h)碰撞角度(o)BBm小客车1.560802070大客车104020AAm小客车1.510020160大客车106020SBSBm小客车1.510020280大客车108020SASAm小客车1.510020400大客车148020SSSSm小客车1.510020520大客车188020HBHBm小客车1.510020640大客车258020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20%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27.2.2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70kJ时,护栏可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高于640kJ520kJ时,护栏应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7.2.3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护等级的混凝土护栏、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结构行驶。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2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选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3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4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5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7.2.3A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37.2.4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7.2.4-1的规定;表7.2.4-1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使用条件设计速度(km/h)100、806050、4030、20一般路段、匝道、通道、涵洞ABBB高边坡、桥头引道、隧道洞口连接线、靠近构造物路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路段和匝道SBABB高陡坡、高挡墙、临河水临空路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二次严重事故的路段和匝道SASBAB邻近其它快速路、高速公路、人流密集区域的路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重大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和匝道SSSASBA注:表中50km/h、40km/h、30km/h和20km/h为匝道设计速度。2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表7.2.4-2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使用条件设计速度(km/h)60、5050、4030、204不设人行道的涵洞、通道一般路段、匝道BB—高边坡、桥头引道、隧道洞口连接线、靠近构造物路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路段和匝道ABB高陡坡、高挡墙、临河水临空路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二次严重事故的路段和匝道SBAB邻近其他快速路、高速公路、人流密集区域的路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重大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和匝道SASBA3次干路、支路的路侧一般不设置路侧护栏,当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宜设置防撞护栏。次干路和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参照主干路设置;34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干线铁路、轨道交通、水库、危险品仓储油库、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应在表7.2.4-1或7.2.4-2规定的防护等级基础上提高1个及以上等级应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7.2.7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供机动车行驶的桥梁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桥侧护栏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两侧分车带上,双幅式桥梁中央分隔带5护栏与桥侧护栏的防撞等级相同,单幅式桥梁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参照路基段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原则设计;2快速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设计速度为60km/h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25cm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2.0m,路缘石高度宜为25cm~35cm。32设置防撞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确定城市道路桥涵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7.2.7的规定。表7.2.7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使用条件设计车速(km/h)100、806050、4030、20一般桥梁SA、SAmSB、SBmA、AmB跨越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或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路段的桥梁SS、SSmSA、SAmSB、SBmA3次干路、支路桥涵护栏防撞等级可参照表7.2.7中设计速度为40km/h的主干路的标准选取;4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桥下水深、车辆构成、交通量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设置桥梁防撞护栏,且经综合论证,可在表7.2.7的基础上提高1个及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桥梁、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HB级别,跨越铁路的桥梁应按照相关铁路行业标准要求设置防撞护栏。邻近或跨越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桥梁护栏应确定合理的碰撞条件并进行特殊设计;5快速路与主干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处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栏。67.2.9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刚度的防撞护栏之间连接时的衔接处,应进行过渡段设计设置过渡段,使护栏的刚度逐渐过渡,并形成一个整体。防撞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防撞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桥梁防撞护栏与路基防撞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相邻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2与隧道洞口位置衔接的路基段或桥梁段防撞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7.5.2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道路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0m。跌落危险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2桥梁临空侧的人行道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兼具桥梁防撞护栏与人行护栏功能的护栏,应同时满足两者技术要求。32人行护栏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有跌落危险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43人行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有跌落危险或一侧有快速机动车通行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竖向活荷载不应小于为1.2kN/m,水平向外活荷载不应小于为1.0kN/m,两者不同时作用;桥梁、人行天桥上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不同时作用,且不与其它可变作用叠加。活荷载应满足桥梁和人行天桥的有关规范规7定;54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65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材料应环保;76机动车道两侧的人行护栏上不应安装广告。8局部修订条文说明7.2.1防撞护栏是一种纵向结构设施,通过自身变形或迫使车辆爬高来吸收车辆的碰撞能量,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的目的。防撞护栏的设置应实现以下功能:①阻止事故车辆越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道;②使事故车辆回到正常行驶方向;③最大限度地减少乘员的伤亡;④诱导驾驶员的视线。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表明:车辆冲撞路侧(右侧)和中央分隔带(或左边路侧)的事故比例大致相当;车速越快,事故损失一般也越大。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设计速度较大的城市道路、跨江跨河或高架桥梁等的大量修建,车辆坠落桥下、或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严重事故的情况各地均有发生,防撞护栏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另外,随着城市道路交通量的快速增加,发生在护栏上游端头、不同类型护栏的过渡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开口处等护栏衔接处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这些位置已经成为安全防护设施体系中的防护漏洞或薄弱环节,需要合理处置,以使防撞护栏的安全防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防撞护栏在我国的应用已经历了30余年的时间,通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应用,在防撞护栏的结构形式、碰撞理论、设置原则、工程施工、维修养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防撞护栏作为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该进行正确、合理的设计,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实现防撞护栏的功能和目标。护栏防撞等级设置的指导思想是:①针对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需要,适应城市道路交通条件的发展趋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严重程度,提高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整体防护水平;②符合我国国情,考虑在使用年限内的技术经济实力,设置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防撞护栏。确定碰撞条件的原则是:①安全性:满足城市道路交通现状和发展的需要,确保85%以上与护栏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会越出、冲断或下穿护栏。9②经济性:车辆碰撞护栏是小概率交通事故事件,护栏碰撞条件的确定要考虑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③适用性:护栏碰撞试验条件的车型组合应与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组成相匹配。根据对我国不同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调研,通过对道路状况、车辆行驶状况、事故车辆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依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我国城市道路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共分5级。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增多,总质量大于18t的大型公交车比例在提高,SS级18t大型客车的设计防护能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道路安全防护的需要,因此从安全角度出发,规范增加防护等级HB,设计防护能量为640kJ,符合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大型公交车车辆增多的现状。目前美国、日本道路护栏设计防护能量最高值分别为548J、650J,修改后城市道路防撞护栏防护能力要求已经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保持一致。城市道路主要设计车辆为小客车和大客车,随着城市物流的不断发展,一些郊区城市道路的大货车数量不断增加,其交通组成与公路类似,因此这些道路的防撞护栏设计应符合公路相关规范的要求。7.2.2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研究开发出不同形式、不同防撞等级的混凝土护栏、组合式护栏、波形梁护栏和缆索式护栏30余种,能够满足我国城市道路安全防护的需要。另外,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道路交通条件不同,路侧和中央分隔带的设置状况不同,据此,本规范规定了视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护栏型式和防撞等级。防撞护栏的碰撞条件主要包括碰撞车型、车辆质量、碰撞速度、碰撞角度等参数。对于设计速度低于40km/h的次干路、支路及景观要求高的桥梁段,其护栏碰撞设计防护能量低于70kJ时,可根据情况,在充分考虑护栏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的基础上,确定出针对具体路段的碰撞条件参数,并以此10为依据设计特殊碰撞条件护栏,也可直接采用本规范规定的相应等级B或Bm等级的护栏。对于矿山、港口、旅游景区等特殊路段,其护栏的碰撞条件也具有特殊性。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设计防护能量高于520640kJ时,本规范规定的56个护栏等级均不能适用,必须根据交通调查的结果,分析确定出护栏碰撞条件的各个参数,再进行护栏设计。7.2.3常规防撞护栏形式包括柔性、半刚性、刚性以及组合式,公路采用的柔性护栏动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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