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权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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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权威(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四、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保障第四个问题,我们理解了宪法的重要性,理解了宪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宪法实施来解决的。那么,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这个问题对我们的一些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前面讲了一些基本理论、基本原则,那么宪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如何真正地树立宪法权威,我想讲这样几个问题,让我们来共同思考。(一)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第一个问题是要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共同体的根本价值体系。我们国家核心价值观,包括一些基本原则理念,都凝聚在宪法当中。所以,我们正确地对待宪法,理解宪法,认识宪法,实际上对自己国家的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你不按照宪法办事,或者你不尊重宪法,不信任宪法,实际上是对自己国家一种共同体的价值观的不认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宪法意识是我们对宪法精神和基本内容的一种理解、认同和一种情感。如果要建立一种健全的法制和宪法,我们需要社会公众,包括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没有这个宪法意识,我们很难建立健全的公民意识。宪法意识里面包括必要的宪法知识,宪法的思考方式,宪法的观念和宪法文化等。比如这个宪法的知识。我们一般说什么叫宪法,大家都知道。但是进一步的问一些宪法原理,比如我们刚才谈到的问卷调查当中,宪法首先保护人权,还是规定基本制度。你选择这个国家的基本制度,这种知识点上并没有错误,但是我们如果单向的选择宪法首先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知识要点。但是,我们为什么有些公职人员,特别公务员,理解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因为这跟他的一种宪法意识是有密切关系的。有些地方、有些干部把法制理解为用法律来管理老百姓,他并没有理解所谓的法制,所谓的宪法和宪法制度是限制他的权力,首先我不能滥用权力。所谓的法制就是用法律来制约公权力,也就是行使权力的当事人,这是法制最核心的价值。如果你仅仅看到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管理老百姓,那实际上这是你对法制核心价值的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我们需要改变这样一个观念。比如我们现在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无论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大家都谈到这个问题,我们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积极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里面也有一个问题,我们强调的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是一个法制范围内的创新。法律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你超越这个法律,以所谓改革的名义来破坏法制的时候,你所谓的创新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所以。这种必要的宪法知识,然后用宪法思考问题的方式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你才能产生对宪法的一种情感,宪法的信任。你不知道什么叫宪法,为什么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为什么我们要树立宪法权威,如何用宪法来思考问题,那就很难对于宪法产生一种我们所说的信任情感。所以,我们要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首先从主体,当然包括一些公务员、领导干部,对宪法的一种情感,宪法的一种文化认同开始,我想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了宪法意识,我们才能树立宪法权威,真正懂得宪法核心的价值就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宪法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会转化为一种宪法文化的形态,尊重宪法不是我们人为的强调,而是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的,大家能够感受到的一种基本的文化。宪法最重要的,遇到什么事情,我们用宪法来说话,看是不是符合宪法,这是我们要首先考虑的。特别在宪法意识培养中,领导干部宪法意识是提高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能力最重要体现。因为,领导干部是行使公权力者,他所行使的权力跟公民的生活是有密切关系的。有了这样一种宪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办事,那么他的这种示范作用、宣传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我们行使公权力者做事情,包括一些文件的制订,不按照宪法,不按照法律,公众就认为你都不遵守宪法,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可信赖的一种法制信仰。一个社会如果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缺乏期待的时候,这个国家法制和未来的发展也会遇到很大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重要的要培养宪法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二)坚持依宪执政,推动宪法实施第二点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因为在未来的中国宪法实施当中,真正要实现宪法的价值、宪法的原则,执政党执政行为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拥有7千多万的党员,能不能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包括党的文件,都要尊重法律。那么,对中国整个法制的进程,包括宪法的实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这个党员或者党员干部、党组织,如果没有确立依宪执政的核心理念,不能严格按照宪法办事,遇到事情的时候,不尊重宪法规则,不尊重法律规则,那么宪法实施也很难顺利得到发展。特别是我们目前社会转型的时候,更要注意不能以改革或者试点的名义来突破宪法的规定。我们可能为了人为追求某一个改革,不惜牺牲现有法律的规范和法律的权威,这是在我们目前的法制发展中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坚持法治原则,就是要求要坚持按照法律规则办事。我们更不能以人治的方式来推动法制。所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法的地位,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使宪法推进公民的日常生活,使执政党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这对未来建设法制国家的建设非常的重要。因此,即使在改革的过程当中,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任何一些改革、一些决策都在现行宪法的框架之内,这样才能有利于推动宪法的实施。(三)规范政党活动,完善党政关系第三,规范政党活动,完善党政关系。如何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未来的宪法实施,这对中国未来宪法实施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确立这么一个基本观念,党的权威和宪法的权威是相统一的,党活动的合宪性和党的领导是相统一的,宪法和执政党执政方式发展是相统一的。无论是执政党本身的合法性,还是执政的方式转化都要从宪法中找到依据。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提高了宪法的权威,也提高了党的权威。所以,科学发展观科学地回答了治理国家的一些基本原则。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党的核心理念也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实际上就体现在宪法中尊重人权、保障人权。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制国家建设中所创造的一种重要法制经验,也是对法制理论重大发展。04年总书记就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制观的重大发展。如何通过宪法来执政?如何通过宪法来治理国家?最核心的就是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真正把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人的权利作为我们执政党活动的一个出发点。包括这个党内制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违背宪法,这在党章规定非常清楚的。我们要真正实施宪法,必须要完善党政关系,这里面包括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执政党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变为国家的法律,通过国家法律的程序法律化,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制源头。但是有些地方,在一些比如人事任免的时候,没有严格按照组织法,没有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执行。比如说人大代表选举应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政府的负责人,包括法院院长、检察长。但是有的时候,我们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做,这都是不符合法律的原则,也不符合党在宪法法律方面活动原则。所以,如何尊重代表的选举权,包括党员代表的选举权,在选举任何环节和程序当中,我们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实际上是对人民意志是否尊重的问题。如果不尊重这个选举程序,在选举当中不按照法律来进行这个选举,或者说很随意地改变选举结果,这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是对人民选举权的不尊重。我觉得应当从这个角度来思考一些问题,能够有助于我们建立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在执政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宪法和组织法里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因为前面我们也谈到行政机关跟老百姓的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不同环节、不同程序上,如何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执政党根据它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制订一些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的一种行为。同时执政党和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关系,党对司法工作领导,这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法律一个重要的政治保证。但是,在具体的一些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我们要严格遵循宪法第135条的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同时要互相制约。任何行政机关,都要尊重法院的判决。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发现一种很典型案例,法院已经做了判决,但是有的地方行政机关,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来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也有些省的政府,尽管以政府的名义向有关的审判机关发出政府文件,说某一个案件如果这么判的话,也会影响当地的社会问题。我觉得这在法制国家里是不允许存在的,法律的判决是具有权威性的,都要尊重它。行政机关没有权力挑战司法机关的判决,行政机关挑战司法机关的判决等于是挑战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有些不同的意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表达,但是必须要遵守、尊重,不能给法院施加压力。所以宪法实施当中,如何建立执政党和权力机关,执政党和行政机关,执政党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使得这种权力的行使能够严格按照党章和宪法规定程序或者基本原则里面,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四)善用宪法思维,科学民主决策第四,我们要积极建立一种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用宪法或者宪法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我们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最重要,所以凡是重要的问题,与国家核心的价值观有关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树立一个宪法的思考。所谓宪法的思考或者这里讲的宪法的思维,指的是通过宪法确定的基本体制和价值体系,按照宪法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把合宪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的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遇到一个问题的时候,观察问题的时候,分析问题的时候,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得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当然法治是一个基本前提,但法治当中,我们考虑是不是符合宪法,这是一个基本判断依据。如果不考虑宪法的因素,只考虑文件,只考虑规章,只考虑法规,甚至只考虑某个法律的时候,那么你会遇到一些困惑。比如说,假如这个文件跟宪法规定不一致,你只任这个文件,按照文件所做的行为有可能违背法制,违背宪法。你只认某一个政府规章或者某一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不管这个行政法规跟法律是不是一致,跟宪法是不是一致,这个时候也会遇到按照你所谓的规范所做的行为,所做的决策是违背宪法法制的。我们前面谈到宪法之所以有最高法律效力,就是因为一切法律法规不得跟宪法相抵触,相抵触的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那么,在这个决策当中,在制订文件当中,如果没有坚持这个原则,你做出的决策也可能是跟宪法相抵触,要承担责任。所以,我们宪法已经实施了30年,中国的法制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已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个时候更需要建立一种宪法的思考基本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这就是我们谈到的始终把合宪性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前提。对我们的领导干部来说,直接地建立了这种宪法思维的特点,宪法思维的方式,其意义在什么地方?首先,有助于你在决策当中,行使职权当中,跟宪法的原则尽量保持一致。因为,宪法思维首先是一个宏观的思维,由于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维护国家的核心价值。在遇到任何问题的时候,不要仅仅把它理解成一个微观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多到国家的核心价值。你从宪法来思考问题,比如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手段。我们选择法制,法制也有不同手段的时候,我们选择一个有利于符合宪法的方式。当遇到某一些社会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时候,你的出发点或者你主观愿望是尽快把这个问题加以解决。但是,你用的这个手段不是法制的手段。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最后的结果正好违背法制,不仅是没有解决好特定的个案中的矛盾,而且把矛盾扩散到群体性的事件。所以,这个决策者的决策思考,出发点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宪法思考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因为宪法是不断发展的。中国的宪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是一个开放性体系。大家都知道,82年我们颁布了新的宪法以后,经过了88年,93年,99年,2004年,我们已经进行四次修改。修改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宪法规范始终保持的一种实践的形态,一种开放的形态。当中国社会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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