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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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案第一讲绪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教学目的和要求]绪论就是开头的话。宪法学的绪论,就是要说明和介绍这一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脉络和基本体系,起到导引入门的作用。绪论教学通过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等内容的讲授,使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形成完整、概括的认识,了解宪法学在整个科学体系特别是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教学难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教学方法、手段、学时]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白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教学手段:组织课堂讨论、多媒体教学、布置课外作业教学学时:3学时[教学内容]绪论一、研究对象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宪法现象:它是相对于宪法的发展规律而言的,是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法现象。具体来说,它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等。)如何理解宪法现象呢?问题:同学们成为高考的幸运儿,荣幸地成为大学骄子。如何解释上大学这一现象呢?(齐玉苓案——中国宪法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的职责)二、宪法学的体系(内容详见课件)(一)宪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三)宪法学的教学体系三、研究范围(补充)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的整个发展史(时间——古今宪法):现行的宪法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这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研究宪法也不能忽视对过去宪法的研究,不可忽视对宪法发展史的研究。宪法作为上层建筑,有其独立性的一面,存在前后相继的历史关联。如英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从其封建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发展而来的。研究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本国宪法的历史,也要研究外国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宪法思想史,也要研究宪法制度史;等等。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空间——中外宪法):研究宪法固然要以研究本国的宪法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外国先行的宪法,也要研究外国过去的宪法;不仅要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要研究发达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宪法。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表现形式——明示与暗示的宪法规范):宪法法典(constitutionalcode)是宪法的主干,它规定成文宪法的基本内容,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除宪法法典外,宪法学还研究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law)是除宪法法典外、涉及一国基本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如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又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等;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conventions)是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习俗,它不仅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的“影子内阁”、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也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美国的以总统为核心的内阁制度、国会设立各种委员会等,又如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联邦宪法规定为4年、但可连任至死,中国的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的同期举行、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宪法判例(legalprecedentsofconstitution)是由司法机关创立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便是1803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v.Madison)案创立的;还有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interpretation)等。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内容——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所谓条文的宪法,就是表现在法律条文本本上的宪法,即“死的宪法”(宪法文件、宪法条文);而现实的宪法则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宪法,即“活的宪法”,它是条文宪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实施和实现,二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脱节。四、研究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社会中你遇到的一些现象,你可以想想它有没有违宪。例如,政府强制拆迁,有没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若有侵犯,违背宪法的哪一条?案例:杭州百名公民提起违宪审查建议)2、本质分析3、历史分析4、比较分析5、系统分析[自学指导和参考书目]1、许崇德主编:《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4、《宪法学案例教程》,焦宏昌、姚国建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5、《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6、理想国,[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课堂、课外训练]1.你如何看待强制拆迁问题?(或者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你日常生活中见到的某一现象)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3.如何理解宪法现象,试举例说明?第二讲宪法总论(宪法基本理论)[教学目的和要求]宪法基本理论是宪法学的原理教学部分,要教给学生具体宪法制度以外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以为具体宪法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从教学内容讲,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政的概念、宪法规范、宪法创制、宪法监督和宪法作用,实际上是从形式和内容相结合的角度逐层深化,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和说明。[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2.宪法规范3.宪法创制4.宪法作用教学难点:宪法的概念与本质、宪法作用的理解[教学方法、手段、学时]教学方法:讲授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课堂讨论、答疑教学学时:9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辞源学含义宪法一词在古代就已出现。但是,其词意与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所指称的对象是具有很大差别的。(郑观应在《盛世危言》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例如,《唐韵·集韵·韵令》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constitution)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凡是不符合上述特性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内涵主要是指与一般普通法律相对应的根本法。作为根本法,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A.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B.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C.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A.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正因此,我们通常将宪法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B.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a.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b.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C.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a.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b.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a.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b.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c.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D.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含义它泛指宪法学所研究的作为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宪法本质和宪法现象的总和。二、宪法的本质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1、关于各派宪法本质说的评介A神的意志说神的意志论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应或体现B全民意志说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C阶级意志论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D意志调和论意志调和论是认为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2、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A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首要地位B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除了阶级力量对比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包括其他政治力量的对比,这主要是同一阶级内部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与阶级力量对比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如民族组织、行业协会、公民自治组织等)的力量的对比等。3、关于宪法概念的界定: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反映,是确认和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本教材主张:阶级意志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示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宪法是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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