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皇帝制度的利与弊“皇帝”称号的由来在中国古代传说中最早就有“三皇五帝”的说法,其中三皇,指天皇:伏羲,地皇:神农,人皇:轩辕。五帝,指金帝:颛顼,木帝:帝喾,水帝:尧,火帝:舜,土帝:大禹。在秦朝建立之前国君一般被称为“王”,当时在政治上也主要是贵族集体领导制度,“王”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受到贵族集团的制约。商朝时由于科技的落后人们对上天十分的敬畏,统治者更是每逢有国家大事必通过占卜的方式向上天询问吉凶,为了加强统治甚至还塑造出了“上帝”,他和地上的殷王一样有着自己的行政体系,管理着风、雨、雪诸神。在西周金文中出现了“皇帝”,他同殷商时的“上帝”一样都是管理大自然的神,而周王也成为沟通“皇帝”与现实世界的“中间人”,周朝更是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使得上天与现实政治联系进一步加强。到了春秋时代,周王室衰微,天下大乱,礼崩乐坏,各个诸侯国之间兼并战争不断,祭祀的对象也更多转移到有利于民的自然界和英雄人物的身上,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也更多与现世中的英雄人物相结合,甚至人民把一些上古帝王转化到现有历史的君主中去,直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认为自己功高盖世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于是把“皇”与“帝”的称号集于自己一人,自称为“皇帝”。《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公元前221年,灭齐不久,秦王政即向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人颁布“议帝号”令:“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皇帝”制的基本内容1.皇权至上,不可僭越。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无所不包的。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一切行政、军事、司法、财政、宗教大权都由皇帝总揽;对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员的任免、赏罚、生杀予夺大权,也无不取决于皇帝。另外,军队的调动以虎符为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但是,皇帝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由于个人的精力有限,要真正做到个人独断乾纲,实现“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也是不可能的。2.皇帝独尊,王权神化。皇帝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是整个国家机构的核心。秦王统一六国后,自称“赖宗庙之灵”,进而又采用邹衍“五德之运”的学说,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自称始皇帝。为了进一步强化皇权的至高无上和神圣性,适应全国实行强有力统治的需要,除把“皇帝”作为人间专制之主最崇高的名号以外,他还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名号制度,如皇帝生前有尊号,纪年有年号,死后有庙号、谥号等,以便突出皇帝崇高的地位。另外还规定,只有皇帝一人才能称“朕”,皇帝的命令称“诏”或“制”,皇帝所用的玉印称“玺”。以上称号都属于皇帝和皇帝的亲属专用,他人必须避讳。这一切规定的目的都在于显示皇帝独尊和皇权的威严。皇帝之上除了有一个虚无飘渺而又人格化的“天”以外,再不容许有敢于超越或干扰其权力的任何事物存在。3.皇位世袭,不可转移。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皇帝是法律的制造者,又是宗法制中的家长,形成“家天下”的统治,皇位仅在皇帝一家,“天下”永远是皇帝一家所有。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地传给自己的子孙,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共同的愿望。皇位继承一般遵循“父死子继”和“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皇帝制”的进步性政治上有助于政权的稳定。中国在秦朝统一全国后有着广大的疆域以及在刚刚结束的七国之战以后社会相对稳定仍然有诸多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都需要秦朝要能够稳定天下局势,采取集权体制就成为历史必然的选择,“皇帝制”使皇帝一个人处于国家政权的核心地位,在高度集权下达到对全国的统治,天下各项事务最终也都必须经皇帝同意方可施行,这样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西周分封制下地方权力过大而造成的国家混乱。同时加强对皇权的神话,宣扬皇帝的意志是上天意志的体现,违背皇帝就是违背上天,就应该受到惩罚,也加强了皇帝的权威。皇权在父子之间的传承也避免了因权利争夺而削弱中央的权威,使得政权能够在平稳中过度。这些都有利于营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中国几千年的君主制奠定了基础。经济上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权保障。农业经济在古代是国家最基础也是最主要的经济模式,农业经济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人民的生存问题,然而当时的生产力相对落后,农业经济又具有分散性和脆弱性的特点,要想实现农业经济的顺利发展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力量来集中发展农业,使得各地间能够相互补足,尤其是遇到天灾人祸的时候就更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力量来战胜困难。在战乱时期往往就是农业凋敝,民不聊生,只有有了相对统一的领导农业才能有发展的空间和条件,才能使自耕农在国家的帮助下顺利实现农业的正常发展,也为国家进一步的强大来抵御外侵提供保障,也就是在这种制度下中国古代创造出了辉煌的农业文明,曾一度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在文化上形成了以法家为主流的社会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思想领域上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格局,各种学说相互激荡,各个学派也纷纷著书,“各家”都希望能够探索出统治国家最合理的方案,国家的统一就必然需要一种正统的思想来统领全国,并且在国家建立之初更需要一种实用性的理念来进行大规模的国家建设,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发动全国之力修建了抵御北方匈奴入侵的长城工程,修建了宏伟壮丽的阿旁宫,更是为自己修筑了浩大的陵墓,此外还疏通水道,修筑“直道”等快速的路上交通道路,这些成就某种程度上也是在法家思想所提倡的那种高压政策下才实现了短时间的完成,在短时间内确实为国家的快速建设提供了最具有成效的理念。“皇帝制”的落后性国家命运系与皇帝个人能力。“皇帝制”使皇帝一个至于国家的最高地位,他自然也成为国家发展的“总舵手”,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模式大部分都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选择和素质水平。秦朝能够在嬴政的领导下“扫六合,定天下”必然是与嬴政个人的政治抱负和自己的政治素质密不可分,而秦二世是一个妒贤嫉能的君主,即使最终他成功的成为一国之君,但还是因为他自身不顾朝政、政治素养低下,对于国家的发展不能及时有效的提出相应的措施,最终草草的断送了大好江山。可见,在“皇帝制”下皇帝在整个国家中占据着核心的作用,但是一人之力毕竟是有限的,即使遇到明君之时也无暇处理好每一件重要的国事,如果遇到昏庸无能的君主不仅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更有亡国的危机。统治阶级内部因争夺皇权而造成矛盾激化。“皇帝”在一个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也决定了这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人来当皇帝,但是皇帝的儿子往往不止一个这就必然会引起皇子间的明争暗斗,如果他们能够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利害关系,共同为国家的社稷出谋划策那固然是对一个国家发展最有利的方面,但是事实却是残酷无情的,他们之间为了能够争夺到皇位不惜骨肉相残,甚至置国家发展于不顾,哪怕牺牲国家的安危也要实现自己的野心,胡亥本来在各个方面是不如自己哥哥那样合适来治理国家,但是他为了能够自己成为“皇帝”不惜与宦官勾结来谋害自己的兄弟,铲除一切能够阻挡自己继承皇位的皇亲贵族,这些措施也毫无疑问的激化了他们内部的矛盾,削弱了皇室的力量,也为后来镇压农民起义和政权的覆灭埋下祸根。皇权滥用以及皇帝个人意愿凌驾于正常的法制。《文献通考·自序》说:“秦始以宇内自私,一人独运于其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亦说:“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古代社会也都是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但是在“皇帝制”下,皇帝又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皇帝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可以“以言代法”,皇帝的命令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对于一些违法王法的皇亲贵族皇帝也可以采取“法外开恩”或者特殊对待的方式,对于某些有功之臣是可以区别于一般的大臣,这些措施对皇帝拉拢“人才”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总的看来是破坏了法制的公正性,不公正的待遇会积累一定的社会矛盾,也会使那些有特殊权力的皇亲贵族对法律有恃无恐,随意的侵害普通百姓的正当利益,而百姓在遭受侵害的时候惧于对方势力只能忍气吞声,但是这种正常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引发更加剧烈的反应,秦末爆发的农民起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民诉求遭到强烈压制下而发生的剧烈反弹。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在“皇帝制”的体制下,尤其是秦朝的“三公九卿”制下,我们会发现除了个别部门是政府部门,大多数都是皇帝的侍从机构,帮助安排皇帝的日常起居出行工作,在中央就形成了以皇帝位首的行政制度,国家大小事务最终都必须由皇帝确定才能实施,这种体制下就更容易造成决策的不科学性,秦朝本身就是信奉法家思想,提倡君主用“法”“术”“势”来驱动大臣和管理国家,在这种缺乏合理监督的体制下就很容易出现君主根据个人的意志来规划一下巨大的社会工程,而君主的个人认识如果超出了社会的实际承受能力就容易加重人民的负担,甚至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在秦朝修长城、建陵墓、对匈奴用兵、沟通南方水道,修筑“直道”等社会工程从发展角度来看是积极的,是有利于国家建设的事情,但是由于秦朝你把这些浩大的工程几乎的相继或者同时进行,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必然也是要举全国的劳动力才能来完成,这就破坏了农民正常的农业活动,不合理的劳役又缺乏有效的发声途径,最终在人民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就只能被迫“起义”,通过推翻这个政权来获得自己的自由。参考文献:《史记秦始皇本纪》司马迁《文献通考自序》马端临《浅析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利与弊》赵斌2009年5月《法治与社会》《秦朝首创的君主专制制度》黄栋法2013年5月《华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