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厦府-2015-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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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发表日期:2016-01-14[字体显示:大中小]点击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P+R”换乘停车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按照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不适用本标准。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一):一类区域:包括岛内旧城核心区,属于停车严格控制区;二类区域:包括市、区两级中心城区,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全市规划建设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第四条厦门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第七条指标表中住宅建设项目为地下停车库配建标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外口公寓配建指标参照保障性租赁房执行。第八条除住宅项目外,一类区域新建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100%~120%执行,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第九条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400米内的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30%,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20%,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不可折减。第十条住宅、办公、文体场所、医院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下表所示的对外开放停车泊位比例。建筑类型配建公共停车位比例住宅5%办公行政办公20%其他办公15%文体场所70%医院65%第十一条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第十二条当城市综合体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应充分考虑停车资源共享机制,除住宅建筑外,综合体各单项功能建筑配建停车位可按照不高于20%折减,并累加后确定综合体停车配建总规模。第十三条火车站、机场、码头、客运广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旅游风景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本标准有关指标为参考指标。第十四条血站、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第十五条小学、幼儿园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条件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应设置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虑设置救护车位。第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驾乘机动车的残疾人使用,并在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原则上每100个车位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第十九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图1:停车政策分区图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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