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的人。商主体的特征:拟制性,普遍性,一定独立性,稳定性。2.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其法律特征:(1)商合伙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3)合伙人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5)在普通合伙中,原则上全体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商合伙的类型: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3.代办人:被商主体授予代办权的人。与经理权的差异:(1)经理权的全县范围比代办权广泛。(2)小商人不能聘用经理人,不能授予经理权;但小商人可聘用代办人,授予代办权(3)经理权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4)经理权必须通过明示来授予;代办权可以通过默示来授予(5)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其所经营的业务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6)经理人的签字可以附有标明经理权的附加标记(7)由于经理权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它必须履行工商登记;(8)经理权与代办权在种类划分上不同。代办权可以被分为全权代办,种类代办权,特种代办权,总代办权等多种类型。4.商行为: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5.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6.商号: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7.商事账薄: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8.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9.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10.公司资本: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11.证券发行:指证券的发行人为募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证券的一系列行为。12.证券承销:指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证券承销协议,向证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的行为。13.证券上市:指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获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14.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法定比例,导致其获得或可能获得以及巩固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15.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将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16.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监督的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证券市场主体与证券中介市场机构的证券业务及其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总称。17.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18.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侠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20.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1.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2.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单的附属票据行为。23.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2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协议。25.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6.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7.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8.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简答题:1、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4)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为内容。2、商事登记的程序。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的程序大同异小,主要分为下列几个阶段:(1)申请。申请必须以书面为之,必须按照法定要求的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证件以及须填报登记注册书。(2)受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在接到申请通知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3)审查。审查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形式审查;其二是实质审查;其三是折衷审查。(4)核准发照。核准发照有四种方式,分别是当场核准、15日内核准、核实原件后核准和不予核准。(5)公告。商事登记之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3、商号选定的基本原则及限制?(1)商号选定的基本原则有两种:第一种是商号自由原则,即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第二种是商号真实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具体说,就是商号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不可以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或者产生迷惑,否则法律将禁止使用。(2)商号选定的限制:①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商主体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商号。②商号的内容和文字可能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③商号之选定必须遵循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除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区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外,其他商号一般应使用汉字。④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⑤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4、我国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必须遵循以下四项最低标准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债券发行的法定条件(1)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法《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6、证券持有交易的限制规则:(1)限定期内禁止买卖(2)特定人员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3)特定证券服务机构和人民买卖股票的限制(4)保守客户账户秘密(5)合理收费规则(6)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7、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具体类型(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质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保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8、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设权证券;(7)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8)票据是提示证券;(9)票据是返还证券。9、票据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形式要件是票据行为要式性的具体表现,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1)书面。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2)签章。签名是票据应记载的事项之一,也是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的必要表示方法。票据上自然人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理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3)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句、确定的金额、无条件付款的委托文句或者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文句、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和出票人签章。本票出前述四项外,还有收款人名称和出票人的签章,支票有付款人名称和出票人签章。(4)交付。我国法律也将交付作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实质要件:行为人有票据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10、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1)持票人必须曾有效地拥有票据权利;(2)票据上的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欠缺保全手续而丧失;(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其义务主体则为出票人或承兑人;(4)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11、追索权行使的法律效力:追索权的效力可分为对人的效力和对物的效力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对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所产生的效力,后者是指对追索金额所产生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①连带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②选择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③变更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④代为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2)对物的效力。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持下列金额和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2、保险合同的法律概念和特征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4)保险合同多属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6)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7)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8)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13、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些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