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现状的分析及若干建议我国的资产评估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兴起的,并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行而迅速发展起来。在80年代末期,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出于确定产权转让公允价值的需要,我国出现了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经过10几年的发展,可以说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已初具规模,在企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程中,维护了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我国蓬勃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中介服务行业,他扮演着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角色。伴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将面临新的挑战。同时,我国的评估实践和经验,又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经济转型国家的资产评估具有借鉴价值,而且还能推动国际资产评估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速度。笔者就存在的问题总结了几点,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抛砖引玉,供百家争鸣。第一、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当前,许多业内人士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立法滞后于行业发展而表示了担忧。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曾经说过,在相关的立法出台之前,他们只能凭自己的理解去执业,没办法,无法可依呀!当然,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们对资产评估活动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感触更深。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和《资产评估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资产评估陷入了部门割据和资格林立的困境之中而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曾经就规范资产评估活动而发布了一些行政性规章和条例,但他们或因设计不当而难以操作,或因时过境迁而需要修正,或因部门之间的利益而相互冲突。最后,由于法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使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行业相比,发展相对曲折和缓慢,几经成为舆论界特别关注的社会弱势行业,甚至人们一度对其发展前景失去信心。目前,中注协于今年8月12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两个征求意见稿和此前时候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已走上了正轨。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内容均太过原则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笔者建议还应该出台相应的指南(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做法)来对原则性条款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另外,在职业道德准则中加重了CPV承担评估风险的分量,这是不太符合实际情况的做法。实际上,真正执业的CPV们有大部分不是合伙人或发起人,他们自己并无实际控制权,而只能服从事务所发起人或合伙人的安排。因此,笔者建议应增加事务所及发起人或合伙人的风险责任比例。另外,笔者还建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和《资产评估法》这两部基本法律的制定尽快列入时间表,并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着较高实际可操作性的资产评估系列准则及指南等相关配套法规,以适应当前的评估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而后,再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并进一步修订。笔者呼吁,加快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立法工作已经到了时不我待的地步。第二、政出多头,行业管理混乱当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实际正处于战国时期,割据混战,自保一方,进而导致了行业本身的停滞不前。分析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现状,存在严重的多头管理问题。比如现今存在的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外,还有房产、土地、物价部门等多种评估资格,这些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放弃原则,恶意竞争,形成评估行业的各种不良风气,给行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所以尽快实现多师合并是挽救我国评估行业需要做的最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可想而知,这件事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定难度。因为这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问题,还关系到一些部门职能的调整和一系列法律配套措施的出台。但是,只要各部门从大局看问题,从长远考虑,从维护国家的利益、党的利益出发,就是牺牲点儿自己的利益,我想也不是不可以的吧?!第三、大力发展合伙制专营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当前中注协管理下的评估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兼营评估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另一种是专营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仅出资几十万就可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与他们动辄上亿的评估标的而言是极不相称的,一旦发生评估风险,这几十万元的资产对上亿元标的的损失来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很显然,在有限责任制下,评估机构的权利与责任不匹配,这种不匹配导致了民事赔偿制度难以实施,赔偿作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制衡力量自然失效。而与有限责任截然相反,在合伙制下,CPV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了业务失误或作假造成的风险,向人们展示其强大的赔偿能力。这种信号传递本身就激励了受害者或利益相关者关注CPV的行为,调动受害者或利益相关者的力量来约束CPV的行为;另外,由事务所兼营评估业务的做法欠妥。就拿验资评估来说,往往是“这屋评来那屋验,评多评少随意变”的做法,这极易发生评估风险,但他们却毫不在意:“我是有限责任,我怕谁?”。而合伙制的最大特点就是把合伙人的责任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正是保障CPV公正执业的基本条件,有助于提高CPV的风险意识、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防止某些评估机构及CPV以不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造成损失之后又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来逃避责任。无限责任虽然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压力,但却能使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发生根本的变化,使这一精神压力变成了谨慎执业的动力。所以笔者建议,取消由事务所兼营评估业务的做法,改由专营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并全面实行合伙制。当然合伙制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还应积极推进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评估制度,降低评估风险。第四、改革CPV考试制度考试作为选拔人才的关键环节,其在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作为一名优秀的资产评估师则需要具备多学科、全方位的知识。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培养和发现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是行业发展的动力,而CPV考试作为发现人才的主渠道,尤其是考试作为行业建设的人才入口是行业稳定发展的起点和关键环节,其作用不可低估。笔者认为,当前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有问题,形成了有评估经验的,不会考试;会考试的,无评估经验的现象。前者多指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因无考试经验而很难取得CPV资格;后者多指未毕业或刚刚毕业未从事评估行业的学子们,他们虽无评估工作经验,但有相当丰富的考试经验,再加之年轻因素,考起来得心应手。作为一名合格的CPV,经验无疑是最重要的,而实行面试能很好的解决这一点。因此,笔者建议将CPV考试改成笔试加面试的方法为好;取消现存的仅通过考核就可取得CPV资格的做法;考虑适当提高CPV考试的报考门槛。借鉴CPA考试管理经验,加大CPV考试违纪处罚力度。由于CPA考试近年来的处罚力度加大,实行违纪作弊终身禁考制,所以近两年来在考试中违纪现象明显减少,反观CPV考试则仍很严重,影响了CPV的形象及考试的严肃性。第五、后续教育亟待规范我国的资产评估作为一种新生的基础性中介服务行业,更需要CPV们不断更新知识、调整偏差,以适应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所有这些,通过后续教育培训来实现无疑是最好的办法之一。但是,两会合并以后,评估行业的培训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当前的后续教育工作中便存在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整个行业对后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很多的CPV们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培训的作用。因为培训的作用难以立竿见影,所以有的评估机构只有当业务闲暇时才做培训,有的只是在形式上做做样子而已;2、管理不到位,仍然存在培不培训一个样,照样能通过年检的个别现象;3、培训内容不尽合理,针对性不强。有的CPV是新注册的,有的已工作多年,他们的执业能力及水平参差不齐,接受同一内容的培训,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4、培训方式还不够灵活。“填鸭式”的满膛灌还是主要的方式。有的教师讲课呆板,不活泼,不能引起学员的学习兴趣,学的很累,培训效果不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后续教育制度,加强管理,封死个别口子;将新注册的CPV单独进行培训,以提高培训效果;进一步提高地方协会培训师资的水平;组织好教材的编写,培训要以教材为依托,来不及形成教材的,可以先组织编写讲义。第六、CPV的地位有待提高大家都知道,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原中评协管理,后按国务院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于2000年归入中注协管理,实行了与注册会计师的合并。但从实际情况看,合并后的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部门割据、恶意竞争、无法可依等问题不但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在某些方面出现恶化的苗头。CPV的地位也大不如原由中评协管理时的境况。一位业内人士不无感慨的说,CPV的地位已大不如前,不论从薪酬待遇、被重视的程度还是其他方面都大幅缩水。在某些规模较小的、无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竟然将CPA与CPV的待遇分开档次。笔者认为,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尚处在初级阶段,还很弱小,他就像个尚在襁褓中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的加倍呵护,才能健康茁壮的成长,而他并不奢望比CPA得到更多的关爱。既然都在中注协管理下,就应该将CPV与CPA同样对待,这是提高其地位的前提条件。在这个前提条件下,CPV们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要严格执业质量,维护行业形象,才能真正提高CPV在我国中介行业中的地位,从而使我国的评估行业快速健康的发展下去。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一个及具发展前景的新兴中介行业。对于他的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与大力扶持。对于其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在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行业发展过快而出现的一些问题。只要我们能正视这些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必将蓬勃发展。一、我国资产评估理论体系现状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蓬勃发展起来,已形成了“评估目的——估价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理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评估目的占主导地位,决定或制约着其他方面(国务院91号令提出了11种资产评估目的: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企业与外商的合资合作,企业清算等)。评估目的决定着估价标准,估价标准是进行资产评估的价值尺度,是对评估结果质的规定。目前,估价标准有四种:重置成本标准、现行市价标准、收益现值标准和清算价格标准。评估方法是在评估目的的指导下,基于一定的估价标准,针对具体评估对象所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是对评估结果量的约束,目前也主要有四种: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评估结果是体系的最后一个部分。从明确评估目的、确定估价标准到选择评估方法,最后得出评估结果,现存的理论框架实际上是对评估业务执行的描述。任何一项评估业务都是基于某种原因(或目的),运用一定方法,得到评估结果,将这种理论体系说成是实务体系更为恰当。二、构建我国评估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理论是指“一套紧密相联的假定性的、概念性的;实用性的原理构成的整体,它可作为所要探索领域的可供参考的一般框架”,“是人们由实践概括出来的吴于自然界和社会的知识的有系统的结论”。理论是否形成完善的体系往往标志着该理论的成熟程度以及实践的发展程度。理论应实践之需而产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是要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因此,理论存在的价值即是其建立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一间学科的核心和灵魂,学科的产生基于此,学科的发展也受控于此。没有灵魂指导的学科,其发展是盲目的。实践是理论的土壤,其复杂使人们必须采取必些措施将其简化,然后才能进行研究,从而形成一套具有逻辑的、系统的知识,简化的措施即是假设;否则理论的研究就缺少突破口和奠基点,其发展也将漫无边际甚或停滞不前。实践缤纷复杂,但总存在一定的共性或规律,理论要以实践为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最后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即理论指导实践的基本原理。原理是基础性的、概括性的,是理论研究的成果,其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比较弱。理论的根本目的是要解决一定的实践问题,因此,理论的落脚点是指导实务,应将理论具体指导实务的措施或手段纳入理论框架,即由原理而具体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准则。评估是实践性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