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术散打竞赛规则2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竞赛种类第二条竞赛办法第三条参赛年龄与资格审查第四条体重分级第五条称量体重及其规定第六条抽签第七条服装护具第八条比赛礼仪第九条弃权第十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第十一条裁判人员的组成第十二条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第十三条裁判人员的职责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与申诉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第十六条申诉程序及要求第四章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七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第十八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3第五章技法要求、得分标准与判罚第十九条可用方法第二十条禁用方法第二十一条得分部位第二十二条禁击部位第二十三条得分标准第二十四条犯规与罚则第二十五条暂停比赛第六章胜负评定与名次评定第二十六条胜负评定第二十七条名次评定第七章编排与记录第二十八条编排第二十九条记录第八章口令与手势第三十条台上裁判员口令与手势第三十一条边裁判员手势第九章场地与器材第三十二条场地第三十三条器材附:武术散打竞赛常用图表4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竞赛种类(一)团体比赛(二)个人比赛第二条竞赛办法(一)循环赛(二)淘汰赛(三)复活赛(四)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第三条参赛年龄与资格审查(一)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8—35周岁,青少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5—18周岁以下。(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四)运动员必须出示自报到之日起前15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第四条体重分级1、48公斤级(≤48Kg)2、52公斤级(>48Kg-≤52Kg)3、56公斤级(>52Kg-≤56Kg)4、60公斤级(>56Kg-≤60Kg)5、65公斤级(>60Kg-≤65Kg)6、70公斤级(>65Kg-≤70Kg)7、75公斤级(>70Kg-≤75Kg)58、80公斤级(>75Kg-≤80Kg)9、85公斤级(>80Kg-≤85Kg)10、90公斤级(>85Kg-≤90Kg)11、100公斤级(>90Kg-≤100Kg)12、100公斤以上级(100Kg)第五条称量体重及其规定(一)称量体重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抽签前进行,第二次在进入前八名后进行。(二)运动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并且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三)必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称量体重,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四)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女子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五)称量体重先从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每个级别在1小时内称完。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后面所有场次的比赛。第六条抽签(一)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抽签,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二)在第一次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由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如该级别只有1人,则不能参加比赛。第七条服装护具(一)比赛的护具分红、黑两种颜色。运动员必须穿戴竞赛组委会指定的6拳套、护头、护胸,并且必须穿戴自备的护齿、护裆和缠手带,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缠手带的长度为2.5米—3.5米。(二)运动员必须穿指定的与比赛护具颜色相同的服装。(三)拳套的重量:男子65公斤级及以下级别和女子及青少年运动员的拳套重量为230克;男子70公斤级及以上级别的拳套重量为280克。第八条比赛礼仪(一)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二)每局比赛开始前,运动员上台后先向本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还礼;运动员之间再相互行抱拳礼。(三)宣布比赛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相互行抱拳礼,再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还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还礼。(四)边裁判员换人时,互相行抱拳礼。第九条弃权(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需有医务监督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体重不符不能参加比赛,作弃权论,不再参加后面场次的比赛,但已进入名次的成绩有效。(二)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举弃权牌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要求弃权。(三)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赛前3次检录未到或检录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第十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一)临场执行裁判员应集中精力,不得与其它人员交谈,未经裁判长许7可不得离开席位。(二)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和比赛礼仪,尊重和服从裁判员。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每场比赛未宣布比赛结果前,运动员不得退场(因伤需急救者除外)。(三)每名教练员只能代表所报名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并只能带一名助手或队医协助工作。比赛时,教练员和助手或队医坐在指定位置;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按摩和指导。(四)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得输氧。第二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第十一条裁判人员的组成(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二)临场执行裁判组:裁判长、副裁判长、台上裁判员各1人,边裁判员3人或5人。根据比赛需要,可设1—2组裁判人员。(三)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四)编排记录长1人。(五)检录长1人。第十二条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一)编排记录员2—4人。(二)检录员4—6人。(三)医务监督1人,医务人员2—3人。(四)宣告员l—2人。(五)电子计分系统操作员2~3人。8第十三条裁判人员的职责(一)总裁判长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规则和裁判法。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4.每场比赛,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和宣告员。5.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6.负责检查裁判员执行规则的情况。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做出最后决定。7.审核、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8.向大会递交书面总结。(二)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其职责。(三)裁判长1.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2.比赛中监督和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3.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4.边裁判员出现明显错判,宣布结果前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以改判。5.根据临场运动员的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罚、强制读秒等有关规定事宜。6.每局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97.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四)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员的工作。(五)台上裁判员1.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障比赛安全。2.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3.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临场治疗等有关事宜。4.宣布每场比赛结果。(六)边裁判员1.根据规则判定运动员的得分。2.每局比赛结束后,根据裁判长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3.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七)记录员1.赛前认真将有关信息填入记录表。2.参加称量体重的工作,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记录表。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下台的次数。4.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八)计时员1.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2.负责比赛、暂停、读秒、局间休息的计时。3.每局赛前10秒钟鸣哨通告。4.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105.无电子计分系统的情况下,每局比赛结束时,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九)编排记录长1.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表。2.负责组织抽签,编排每场比赛秩序表。3.准备比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4.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5.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十)编排记录员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十一)检录长1.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2.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护具的管理。3.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检录。4.检录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总裁判长。5.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十二)检录员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十三)宣告员1.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材料。2.介绍临场裁判员、运动员。3.宣告评判结果。(十四)医务监督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112.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抽查。3.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4.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5.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总裁判长提出其停赛建议。6.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十五)电子计分系统操作员负责与电子计分系统操作相关的工作。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与申诉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人或5人组成。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赛队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二)受理参赛队对裁判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但只限对本队判决的申诉。(三)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耽误其他场次的比赛、名次的评定及发奖。裁决结果出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参赛队。(四)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终裁权。12(五)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本人所在单位参赛队有牵连问题的讨论。(六)对申诉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仲裁委员会提请中国武术协会对错判的裁判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十六条申诉程序及要求(一)运动队如果对裁判组的判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运动员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申诉不正确的,则维持原判,申诉费不退,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竞赛组委会给予严肃处理。第四章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七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第十八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裁决运动队的申诉不公,有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进行裁判,有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有明显错判、漏判、反判的行为者;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袒运动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停止工作,乃至建议对其实施降13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例》、《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对参赛队行贿,运动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等有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四)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对竞赛过程中的各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正、准确、圆满、顺利地进行。(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变裁判组的判决结果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第五章技法要求、得分标准与判罚第十九条可用方法除禁用方法外,可以使用武术的各种拳法、腿法和摔法。第二十条禁用方法(一)用头、肘、膝和反关节技法攻击对方。(二)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三)用任何方法攻击倒地方的头部。第二十一条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第二十二条禁击部位后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