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6〕534号日期:2006-12-29来源: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对我省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供电企业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只能对其中的一回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余回路都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二、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向用户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用户提出结束临时用电并按规定缴清电费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执行相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它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五、供电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需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供电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支情况,其中省电网直供区由省电力公司汇总直接报送我局,趸售供电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我局。六、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此前已申请新装或增容并经供电企业开出受理回执的用户,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附表:福建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表福建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表用户受电电压等级(KV)用户交纳的费用(元/KVA)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应交纳的费用(元/KVA)0.38/0.2226021010210155351608011080说明:地下电缆线路(指从供电变电所至用户T节点之间的主干线路的80%及以上是电缆敷设的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