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初步解析.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1、3.1.6条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2、3.1.7条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3、3.4.1条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没有问题,照做就是。4、3.4.4条本条规定与具体的设计工作无多大关系,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应,建议写入总说明中。5、3.4.6条本条规定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严禁穿过消控室。其中“管道”指的是什么?是涵盖所有管道吗?如果是,则现在采用较多的“消保中心”就只能拆成“消控室”和“安保中心”了。具体执行没有太大问题。根据D在宣贯中称,根据4.10.2条,本条与3.4.8条5款不矛盾,可以设“安保中心”。但为审图方便,至少要有明显间隔。另外,D称,安保电源不属于消防电源。为此,即便设“消保中心”,该中心也应设2个配电箱。6、4.1.1条本条规定了联动要求,但写的太笼统,尤其是反馈信号的要求,如广播、声光报警器也要反馈到消控室吗?如果是,反馈信号取自何处?什么样的信号可作为反馈信号?建议具体的图中不表示(也表示不清,仅在总说明中表达。根据D在宣贯中称,只要没有具体条文之明确的反馈具体要求就可以不反馈,称对广播的监听、录音等只是工作状态,不属于反馈要求。7、4.1.3条本条规定联动信号与受控设备的参数必须匹配。从目前看,消控系统的联动均为开关型,除了受控设备的动作电压外,并无其他需要匹配的参数。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映,建议写入总说明中。根据D在宣贯中称,本条主要针对产品升级后可能出现的不兼容,国内产品出现过。8、4.1.4条本条规定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不仅需系统联动,还需在消控室手动直接控制(手控盘。本条并无特殊,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9、4.1.6条本条规定需系统联动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从条文解释来看,是针对气体、泡沫等灭火设备的,但问题是本条正文中对“消防设备”并无限定词,可以解释为所有“消防设备”都要执行本条,而实际又不可能,审图时可能会遇到麻烦。执行上,对有具体要求的(如气体、泡沫、防排烟风机及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等应按本条做,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另外,根据本规范的其他条文,如第4.2.1条,其规定喷淋泵仅需压力开关一个触发信号即可启动。以此可以说明并非所有消防设备都要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来启动。因此,为设计说明不出现自相矛盾,建议凡强条都要列入设计说明,而非强条的(如喷淋泵、消火栓泵联动等仅笼统表示为“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设置对各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10、4.8.1条本条规定系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声光警报器。这里强调的是“确认火灾”及“所有声光警报器”,但并未给出“确认火灾”的条件,根据第4.1.6条的要求及第4.2~4.6节的表述方式来讲,没有给出具体的触发条件。故具体设计应在相关图中画出声光警报器,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11、4.8.4条本条规定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本规范有关警报器出现了多个新名词—“声警报器”及“光警报器”,用意不清,也没有规定什么场所应用或不应用哪一类警报器,而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更是奇特。经多方了解,暂无此类产品。只能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根据D在宣贯中称,警报器是统称,包括声光、光、声警报器等,可以均采用声光警报器。12、4.8.5条本条规定一建筑内的声警报器应由系统同时启停。这也只能在总说明中体现。本条也说明声光警报器与声警报器不是一回事,不清楚的是,声光警报器也有声,但4.8.1条仅要求同时启动,却未对停作出要求。根据D在宣贯中称,对声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同样,对光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13、4.8.7条本条规定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根据条文解释,主要针对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建。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14、4.8.12条本条规定合用广播应具有强切为消防广播的功能。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15、6.5.2条本条规定每个报警区域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问题是,a.均匀到什么程度,即多大的范围内设一个,或间距是多少?b.如何确定某一场所的环境噪声是否大于60dB。条文解释中也没有相关内容。故本条的执行较为困难。根据D在宣贯中称,所谓均匀与广播类似,即任一点都要达到60db,要根据不同的产品来确定安装间距(如某一产品为100db,距其15m处降至60db,则任一点至最近的警报器不大于15m。为此,宜参照第6.5.1条所指的位置并根据所选产品,在其他部位适当设置若干。由于最终安装的产品参数并不一定与设计参考的相同,为准确表达本条,总说明中还是要完整列入。16、6.7.1条本条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条文解释中说明,独立的意思是不能使用其他(如一般电话、PDS线路组成消防电话网。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且消控室应设消防电话总机(3.4.2条。17、6.7.5条本条规定消控室等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而3.4.3条为“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以上两条指的是同一回事吗?如果是,又何必要用两条?而且3.4.3条还是非强制性条文;如果不是,就要设两个报警用的外线电话,那也可用一条来规定,何须两条?另外,“可直接报警”是什么意思(3.4.3条没有“可直接”?是可直接拨市话?既然是外线电话,当然可直接拨市话,无需再加“可直接”。难道是指无需拨号,拎起即通消防部门的热线电话?如果是,则应明确说明(原规范之5.6.4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为“119”专线电话。根据D在宣贯中称,所谓“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就是无需拨“0”或“9”的,即可以直接拨市话号(如“119”的电话。由此,本条与3.4.3条可理解为指的是同一回事,且只需设一门外线电话。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只要写入总说明并明确具体由弱电设计负责,因为外线电话当然是市话,市话当然由弱电设计负责。18、6.8.2条本条规定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没有太大问题,照做就是。19、6.8.3条本条规定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没有问题,照做就是。20、10.1.1条本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一般报警主机都带蓄电池的,没有问题,照做就是。当然,总说明中还是要体现。21、11.2.2条本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用导线的要求。没有问题,照做就是。另外,由于现在大部分的产品都是报警和联动合一的总线,故建议均至少采用阻燃耐火导线。根据D在宣贯中称,消防部门所称的“耐火”即为“阻燃耐火”。22、11.2.5条本条规定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的敷设要求。没有问题,照做就是。关于采用线槽敷线,本条比原先的规范更明确。23、12.1.11条本条规定“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文字表达。24、12.2.3条本条规定采用光栅光纤感温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不应大于3米。按规范执行并写入总说明中。二、住宅部分该部分是新增的内容,无论是系统构成还是产品都较陌生,一些产品(如家用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的资料也较少,所以要尽快收集资料。根据D在宣贯中称,本规范仅规定要“怎么做”,不涉及“要不要做”,“要不要做”应遵守其他相关规范。1、第7.1节本节规定系统类型及各类型的适用场所。从条文中看,高层住宅均需采用A类系统;即便是多层住宅,只要有地下车库就会有联动,还是需采用A类系统。所谓家用型探测器,根据D的解释就是常规探测器+警报器。没有问题,照做就是。2、第7.2节本节规定各类系统的设计要求。要注意的是,采用无线探测器就不能用D型系统。没有问题,照做就是。3、7.3.1条本条规定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没有问题,照做就是。4、7.3.2条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要求,其中对一氧化碳探测器要求设于厨房下部,也可设于其他部位。但什么是“下部”?离地面多少为下部?“其他部位”又是那些?如果什么地方都行,那还要这一条文何用?条文解释也没有任何说明。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安装高度应距地0.3米以内。另外,本条还规定需设电动阀,但这并非本专业独自可以决定的。建议在图中标明该阀由相关专业定(位置与相关专业协商定,并将此要求写入总说明。5、第7.4节本节规定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没有问题,照做就是。6、7.5.1条本条规定公共部位的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且应能接受联动或手报的控制并发出警报。A类系统没问题,B、C类系统根据7.2.2条,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但对B类系统来讲,如果这算是联动(本条文用了“联动”一词的话,按7.1.2条就要用A类系统了。所以,按B类设计的系统在文字表述上要回避“联动”一词。另外,根据D在宣贯中称,明确只要无联动模块就不算有联动,理由是,一般报警控制器都带有5个联动口,可以用于启动警报器,不算联动。7、7.5.2条本条规定每台警报器的服务范围。建议每单元隔层设置,这样正好与广播配合(根据7.6.2条,广播也可隔层设置,画图也较方便。另外,本条还规定首层应设手报并启动警报器,故A、B、C类系统均需在底层设手报。8、7.6.1条、7.6.2条本两条规定与7.5.1条、7.5.2条相当,只是把对象改为应急广播。注意,要说明广播与警报器均为隔层设置,且要错层设。9、7.6.3条本条规定广播功放应设消防电话插孔且消防电话插入后能直接讲话。根据该条的条文说明,其目的是能进行消防广播,即该插孔及电话是起拾音作用,而非通话作用。问题是,根据第7.1节,仅A类系统需设消防广播,且A类系统是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为何还要用电话插孔及电话机作为拾音器呢?其次,根据7.6.1条,消防广播应受控于联动和手报,此时该电话插孔的拾音功能又如何起作用?再根据7.6.5条,该功放仅供专业人员使用,则消防广播的及时性又如何保证?对于本条的执行,建议在首层平面图中画出消防广播功放箱(7.6.5条的要求,并文字注明“带消防电话插孔及消防电话插入后能直接讲话”。根据D在宣贯中称,本条为领导要求的。10、7.6.4条本条规定广播功

1 / 1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