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与设备设施吴浩宁目录通用机场标准体系通用机场分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通用机场建设内容与设备设施通用航空定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通用航空是指由非商业航空或者军用航空组成的所有航空活动。美国联邦航空局(FAA):通用航空(通用航空)是指除军队、警察和民用航空定期航班之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私用和商业用途。中国民用航空法(China):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章第一百四十五条)•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立于1944年,是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宗旨: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与发展。目的:保证世界民航安全和有序发展,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需要等。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航公约》是指导国际航行的最高法律文件,ICAO成员国通过该公约的签署成为缔约国,行使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在航行技术领域内,ICAO通过制定、修订该公约的有关附件和各种技术规范,召开各种专业技术会议,逐步完善并统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航行服务程序。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以及技术手册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事故和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航空安保附件18—危险品运输附件19—安全管理国际民航公约下共18个附件,除非附件中的建议项,各成员国一般应予遵守。通用机场标准体系民用航空政策体系民用航空法规体系民航局组织结构体系中国民航机场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以及技术手册2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3民航局的部门规章4国家和民航标准5民航局的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规范(MHT5030-2014)水上机场标准(在编)标准下载:机场司-标准资质中国民航标准计量网(设备类、服务类等其他标准)://通用航空信息通报关系通用航空信息传输关系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关系通用机场分类2015统计----实际运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和小型运输运输航空公司268家;-----从业飞行人员2400多名;-----航空器2210架;-----通用航空机场65个;-----临时起降点约300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201家。通用及小型运输航空公司分类我国通用航空运行总体概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有200家实际在运行的通用及小型运输航空公司,从业飞行人员2830名(含中国籍飞行员2732人,外籍飞行员98人),航空器1434架。基于运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类:仅按照CCAR-91运行的公司,主要从事航空作业;B类:仅按照CCAR-135运行的公司,主要从事小型运输,包括通勤和商务包机;C类:A+B混合运行;D类:按照CCAR-91部运行,依据CCAR-141部训练的飞行学校;E类:同时具有CCAR-91、CCAR-135和CCAR-141运行的公司。经统计,已获得运行合格证且实际在运行的公司,A类151家,B类10家,C类27家,D类12家,E类:1家。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通过《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将原甲、乙、丙三类改为甲、乙、丙、丁四类。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甲类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通用机场分类分类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运输机场飞行区等级指标通用机场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建设程序选址报告预可研可研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详细规划民航局审批报当地管理局备案民航局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国家发改委、总参审批,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总体概念方案跑道构型研究场外交通规划临空产业规划航站区方案征集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场内交通规划结合项目特点其它规划模拟仿真航空公司可研航站区方案优化设计组织模式确定运输机场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建设程序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许可管理;负责机场使用许可证首次颁证审批。场址和使用空域需要得到军方的批准。通用机场建设相关的具体工作通常分为三个阶段:一、前期工作(1、编制选址报告;2、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二、工程实施(1、勘查及设计;2、施工及设备采购。)三、工程竣工(1、竣工验收;2、飞行校验及试飞。)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指导材料总则1.1为了规范民航华北地区的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依据《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特制定本指导材料。1.2本指导材料规定了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在运行中应具备的最低建设标准和最低设备设施的配置要求。1.3本指导材料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和短途旅客运输等飞行活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及水上、船上直升机场。1.4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和开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第四条本程序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R1)、《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以及《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五条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机场,或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机场。三类通用机场: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1总则2飞行场地2.1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A类)2.1.1飞行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防吹坪、升降带、端安全区、道面标志、标记牌、标志物、助航灯光及供电、净空等。2.1.2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2.2直升机场(B、C类)2.2.1飞行场地包括进近起飞区(FATO)、接地离地区(TLOF)、安全区、直升机机位、风向标、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净空等。2.2.2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2.3水上机场(B、C类)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总则为规范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以及《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FI/T5026-2012)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程序。本程序不适用于水上机场。第四条通用机场对应于民航局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是指开展10-29(含)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或作为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机场以及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科研机构的试飞场。二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架次之间的机场,高架直升机机场列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是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东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通用机场。一类为开展10座~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机场。二类为开展5座~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600架次~3000架次之间的机场。三类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新疆民航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通用机场为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