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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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试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问题和对策作者:刘馨蔚来源:《经济视野》2015年第2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就业观也有了较大的变化,选择灵活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加。然而,与灵活就业群体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工作发展滞后,无法使得该群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本文深入了解现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过程中所受到的阻碍,提出了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的有效措施,期望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自身权利做出一定贡献。关键词: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对策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调整、新兴高科技行业的发展,极大地减少了我国各行各业对人员的需求数量,使得大量人员转变成为自由职业者,让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逐年增多。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性,其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比照正规就业人员,因此很难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鉴于此,有必要探讨新形势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以此完善我国的基础保障体系。灵活就业的相关内涵解析我国于2001首次提出灵活就业的概念,并于次年给出具体释义,即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在我国,从事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就业人员被称为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自由职业者,也包括一般劳动者,还包括自己成立公司并在公司内工作的劳动者。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相关问题1.缺乏专门的法规。虽然我国立法部门每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但时至今日,尚未有一套专门针对灵活就业的法规政策,使得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只能够采用与其相关的但是并不系统的法规政策来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2.现行政策的负向激励作用。就我国目前社保政策来讲,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与待遇不相匹配,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由于现行政策中缴费基数的大小和缴费年限的长短与月基础养老金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加之参保人员减少缴费基数并不会对月养老金总额有明显的影响,使灵活就业人员大多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最大限度地降低参保期限的负向激励作用。3.社会保障机构建设滞后。在过去,参保人员大都来自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较为稳定的工作机构。但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和人们自由意识的觉醒,公有制经济的人员队伍逐年萎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灵活就业。然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具有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等龙源期刊网特点,导致其工作的不稳定和收入的不确定,加之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缺乏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严重降低了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效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的解决对策1.积极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调整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覆盖面。从目前我国参保政策看,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范围覆盖面并不全面,仅针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鉴于此,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现状的系统调研后,出台一些相匹配的参保政策。允许延长退休年龄。灵活考虑那些年龄已达法律规定但缴费年限却不满15年的参保人情况,征求其本人的意愿后,可以让其继续工作,与此同时,延长其缴费年限并推迟其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以此满足那些在较大年龄才参与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自主更新本人社保信息。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障机构人员有限,工作繁重,难以及时更新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可采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报制度。2.全力做好医疗保险工作。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例如,对于离开企业从事灵活就业的职工,其可与企业签订协议。确定企业及个人的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可以按照既往比例继续缴纳,也可以由参保者全额缴纳,并由企业根据签订协议向参保者进行偿还。3.完善管理措施。其一,各级社会保障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管理办法并加强员工训练,让其明晰现有社保的新的法规政策,并及时地将其运用于日常的工作中,使国家出台的举措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二,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地点。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都可以充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点,并且各缴费点之间要做好同一参保人员在不同机构之间的衔接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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