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复习名词解释: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政策是国家和政党等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土地管理任务和土地利用目标、围绕着特定的经济社会利益而规定的用以调整人地关系的一系列准则、方向与指南。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种植经营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临时用地指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耕地增加和减少的数量相抵消,耕地总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行政执法是土地行政部门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简答:如何理解法学上的土地?(主要强调土地所承载的权利)(1)土地法历史上着重于规范土地权属关系(2)土地所有权不具有绝对排他性(3)人地关系问题不是单纯的土地权属问题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所有制”?(1)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土地所有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土地所有制决定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3)土地所有权制度反作用于土地所有制关系土地所有权受到的限制有哪些?(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不得滥用)(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约定(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有哪些?(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2(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益物权的涵盖范围包括哪些?(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内涵?(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2)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3)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4)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6)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7)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承担的义务包括哪些?(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包括哪些?(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何理解承包地的收回?(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4)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3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原则有哪些?(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点有哪些?(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得(2)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且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3)特定主体对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3)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4)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4房屋的征收范围: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耕地保护的内容5(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3)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