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推进。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商标权恰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超出对普通商标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具有巨大的吸金能力,很容易受到侵害。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面对这种现实,十分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扩大保护。时至今日,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飞快发展。但是我们要看到,尽管2014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已经施行。然而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侵权分析与保护实践等许多比较基本但也很关键的难题仍待解决。这也看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步步探索,不能一蹴而就。上述我们叙说了驰名商标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比较新颖的非驰名商标侵权案,然后举一反三,找到一些可以为此文所用的共存的观点,从普通但是新颖的商标侵权案来深入剖析驰名商标侵权。2015年底,“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轰动了全国,这个案件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内容是:2009年2月16日,温州的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同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1]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16:16.]]。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漏洞。例如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侵权认定标准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以及我国商标在司法认定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等等,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还存在不足,驰名商标属于商标一种,其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好好探究。一、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多了比较强的识别功能,能让消费者更容易做区分;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特殊的商标,更不是所谓的荣誉称号,而是法律对于驰名商标一种特别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是一般商标可以做到的,所以法律对驰名商标要有一个特殊的更强的保护;任何一个商标,不管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或者其他种类商标,都可能成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市场长久经营活动的一种事实状态;我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作了如下的解释,“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2]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二)驰名商标的特征1.知名度高驰名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会拥有一定知名度,被消费者们普遍熟知。消费者看到宣传会留下较深印象,从而在购买商品时将驰名商标与其所示的商品的质量及服务联想起来,变成一种无形的财富。不同于发达国家要求其驰名商标需在两个或以上国家驰名,我国的驰名商标要求在本国驰名即可。2.显著性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财富,必须比一般的商标标志性强,有一定的指引性,才容易让消费者精确选择自己中意的特定商品及服务。3.商业价值大驰名商标有利于企业推广自己的商品及服务,给广大群众留下较深的商品印象,并通过广告、消费者口碑宣传等推广及扩大市场,提升企业在市场的占有率,创造多于其他普通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绝对的竞争优势。4.受侵害概率大因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中有着绝对的优势,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更容易遭受到侵害。例如有的企业故意使用与驰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混淆消费者视线,趁机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情况十分常见。(三)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1.混淆理论混淆理论是当第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企业标志,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该种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当作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服务进行消费时,这种行为就应该被禁止;商标最基本的价值就是能使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区别不同的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混淆理论在商标法中具有最重要最基本的作用,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驰名商标混淆理论起了一个识别的作用,有助于消费者准确购物,保障企业的正当利益[[[3]刘期家.商标侵权认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36.]]。2.联想理论联想理论指的是,消费者在看到某一个商标时,会自然而然在脑海里联想到另外一个与该商标相似的驰名商标,并且这种相似性会使消费者觉得该商标是故意模仿驰名商标,吸引大众眼球;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权利人就有权请求法院禁止该商标的继续使用;侵权人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接混淆,即公众在遇见仿冒的商品或服务时直接发生了混淆,将其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第二种是间接混淆,即消费者在遇见仿冒的商品或服务时并没有对其出处发生混淆,但是对于其生产者与驰名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联想,认为两者之间具有许可或者赞助等关系;第三种是纯粹的联想,即消费者在遇见仿冒的商品或服务时并没有产生任何的混淆,却联想到了驰名商标;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用在非竞争领域上即属于纯粹的联想[[[4]同上.137.]]。3.淡化理论淡化理论最早由德国法院提出,但在欧洲却没有足够的研究与支持;与欧洲不一样的是,在美国,淡化理论的到了具体的细致的研究,并且对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成为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的领头羊;到现在为止,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驰名商标淡化现象进行单独立法的国家;总的来说,淡化现象的发生不依赖于混淆、欺骗或误认的可能,也不依赖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只要未经过权利人许可而实施了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就极有可能淡化消费者心中有关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早已建立起来的联系,从而导致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减弱,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所以该法案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有请求法院禁止可能导致其驰名商标淡化的任何行为的权利[[[5]同上.139.]]。(四)驰名商标的研究现状与保护意义1.驰名商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驰名商标侵权及保护方面等问题研究虽已取得不少成果;但缺少系统化研究和必要的创新;传统的商标理论面对日益复杂的商标侵权事件少了很多解释力;由于对于驰名商标理论准备有些不足;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缺陷;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商标侵权理论是商标法学研究的传统课题;尤其以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最具典型意义;西方国家商标侵权理论研究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是商标混淆理论及淡化理论和联想理论,这些理论对美国,欧盟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解释商标侵权行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6]刘期家.商标侵权认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2.]]。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商标侵权方面的研究比较晚,我国《商标法》于1983年施行后,先后于1993和2001年经历了两次大的修改,其中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是商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这次修改也迅速成为各大学者的研究热点。侵权问题研究是一个热点。如何保护商标则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商标但是不等同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非常重大。相当于企业的一张吸金名牌。能创造非凡的利益。所以,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企业以及商标自身都是非常重要的事。2.驰名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的保护意义(1)维护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如今,知识产权影响不断扩大,公司创造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产品和服务上,更凝聚在品牌中。品牌能创造的价值甚至能赶超产品与服务带来的影响,这里所说的品牌就是商标。现如今,商标在经济市场中的地位逐渐提升,驰名商标独立了起来,走向了消费者的视线。商标知名度越大,表明其获得的利益越多,它被假冒的机率更大,相关企业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也随之扩大,因此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的、有针对性的保护可以使企业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减小,同时可以维护市场的秩序。(2)实现对消费者的切实保护驰名商标通过各种宣传或其他途径进入消费者的视野,然后消费者根据品牌这个符号,体验到企业的产品及服务。消费者消费产品或者服务的同时,也激励着企业不断完善自己的产品及服务。别有用心的假冒者在巨额利润驱使下,在抹黑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驰名商标保护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二、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互联系,共同作用。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保护是认定的目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然后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相关公众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观条件,相关公众应包括最终消费者、经营企业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某些专业性的商品而言。对于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仅仅包括同该类商品有接触的范围。上述表明。商标驰名的判断标准是由市场上相关的参与者决定的。不是由商家决定的。更不是由国家机关决定的。2.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商标承载着商誉,经营者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经营使其发挥价值。如果商标不投入使用,不但不会产生商业信誉,而且还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来说,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证明其商业信誉就越好,消费者就会更容易相信及选择该品牌。3.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企业在竞争中,利用商标进行宣传,可以抓住消费者眼球,打开销路。从而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商标权人要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在提供证据材料时,因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同。总之,一般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越多越好。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从涉案商标的广告形式、投入量、地理范围、等因素进行考量,便于认定驰名商标。4.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委会在认定商标驰名时,应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的各项因素,但是也不必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考量[[[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07.]]。(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方法1.驰名商标行政认定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指的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认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行为,主要是以是否违反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而产生争议为前提;根据2003年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