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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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含义1、从内容上看,行政许可是依法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授益行政行为。2、从程序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实质就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法定条件。3、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还必须采用书面许可证件或其他特定的形式,即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4、从适用范围上看,行政许可并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为,而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种类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用于资源开发,资源配置,垄断行业市场准入。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4、核准,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是否达到标准、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活动。5、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用于向公众提供当事人具备某种能力的证明、信誉及信息。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具体要求:许可的设定必须法定;许可的实施必须法定。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效率原则。4、权利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检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执法监督);二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活动的监督。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自行创设或第一次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1、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第一,涉及与安全有关,需要一般批准的事项。第二,涉及稀缺资源分配,需要特许的事项。第三,涉及确定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认可的事项。第四,涉及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需要核准的事项。第五,涉及主体资格的确定,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第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第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第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关于设定权限1、即谁有权设定上述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3)地方法规可以设立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对有关事项做出许可的,不得增设许可。(4)地方规章(省级政府)可设临时许可,一年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上升为地方法规,否则废止。(5)国务院可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2、许可设定的限制。(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许可,应当及时变为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长期使用决定。(2)地方不得设立全国应统一的资格、资质许可,企业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设定的许可,不得限制外地产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3)设定许可不得与上位法冲突,不得扩大范围。(4)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设立许可,文件不得设立许可。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即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组织。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组织包括以下四类:1、具有法定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委托而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4、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循的具体方式、步骤、时限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1、申请与受理。主要规定了下列问题:第一,关于提出申请的方式。第二,申请事项的公示。第三,申请材料的提交。第四,对申请的受理。2、审查与决定。行政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和决定阶段,主要规定了下列问题:第一,关于审查的方式。第二,决定的种类。第三,期限。3、听证程序(1)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注意:a)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发出;b)必要时,可以公告;c)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还应当通知听证涉及的内容,拟作出许可的事项等内容;d)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2)听证公开。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3)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证和质证。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和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6)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4、特别规定。以上都是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法还对几种特定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以下几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决定程序:(1)对于涉及稀缺资源分配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2)对于需要确定资格、资质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作出决定。(3)对于需要通过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行检测、验收。(4)对于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一、许可的变更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后加以更改的行为。变更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与决定三个程序。二、许可的延续指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延长许可有效期限间的活动。(1)许可延续的申请法律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该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许可延续的程序,与变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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