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一讲公司法1、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独立性独立名义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财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主体的的财产。独立责任一般情况公司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纵向混同横向混同主要表现①财产混同;(母子公司、股东与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财产混同)②人格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共同一块牌子等)③管理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主要管理者混用等)④财会混同混乱(共用相同的结算帐户等)。社团性多个成员股东为2人以上,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例外。团体组织性所有公司均具有这一特征。营利性获取利润非营利法人也可以获取利润。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不具有这一特征。公司的种类分类标准分类结果股东责任①无限责任公司;②两合公司;③股份两合公司;(以上三中形式我国没有)④有限责任公司;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公司股份公司,但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封闭性。信用基础人合公司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普通的股份公司是以资合为主兼人合的公司。人合资兼合公司有限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资合的公司。公司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公司关系本公司与分公司①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的设立设立概念①公司的设立实质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公司、国独的设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②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公司的成立,后者是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方式①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登记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作为申请人。②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发起人性质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合伙性质的组织,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数①有限责任公司:1-50人;②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对外连带责任;对内1、按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2、没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出资;3、都没约定的,均等分担。接上页发起人责任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适用“公司因故未成立——对外”。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已实际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请求成立的公司承担责任①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应予支持。②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签订该合同纯为私利的,可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公司章程制定共同订立①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否则不得生效;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部分订立①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制定,而后在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②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变更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可约定)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股一票)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无一般雇员)内容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资本注册资本①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资本;②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认购股本总额;③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募集股本总额。出资形式允许出资货币没有数额限制,非法所得的货币不影响出资义务的履行。实物必须转移所有权,不得以出租、借用等方式出资,可善意取得。知识产权各种知识产权都可以,评估或协议作价。土地使用权①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权利无瑕疵和负担;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有权利负担的,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股权①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股权无瑕疵或权利负担。债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禁止出资①劳务;②信用;③自然人姓名;④商誉;⑤特许经营权;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程序①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帐户;②非货币出资的,应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已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手续的,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手续的,自其实际交付的时间起,享有股东权利。出资瑕疵分类对发起人对公司对债权人限权措施相同规定出资违约有限:违约股份:无补缴+发起人与之连带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1、可限权;2、未出资的,有限公司可剥夺股东资格①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知情:受让人+出资瑕疵股东+发起人连带;②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出资不实无抽逃出资无返还+协助抽逃者连带增资瑕疵无有过错的董/高相应责任可限权募集设立程序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②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③发起人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④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权的协议;⑥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注意】其他方式无需验资⑥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监,通过公司章程;⑦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的股东股东概念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身份没有身份限制,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能力没有行为能力限制,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取得实质要件原始取得通过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认缴、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形式要件①出资证明书或股票;②股东名册;③工商登记。冲突解决①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为准;②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对内股东名册为准,对外,工商登记为准。出资证明①在实际缴纳出资或既受取得股权之后签发(不能等同于认缴);②只载明这个股东姓名和出资额,并不载明其他股东的信息;③是凭证证券,不是有价证券。股东名册①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不必须;②股东名册中只有股东姓名或名称需要提交工商机关登记。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协议效力只要没有法定的(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纠纷处理投资权益归属①名义股东有权主张分红,但应履行协议转交实际投资人;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权益发生争议,保护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①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数)同意;②相当于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人,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人合。名义股东处分股权①处分行为有效,是有权处分;②保护善意第三人,认可处分行为有效;③对实际出资人的损害,由名义股东向其赔偿。出资瑕疵①名义股东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责任;②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一股二卖二卖行为认定①一卖行为发生后,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但工商未变更:②二卖受让人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东身份。一卖受让人保护①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一卖受让人损失,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②对造成未及时工商变更有过错的董、高、实,应承担相应责任;③一卖受让人对未及时工商变更也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董、高、实的责任。冒名出资①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作为股东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②被冒名者不承担股东的任何责任,也不享有股东身份。股东的权利信息获取文件权利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股东会计账簿(书面申请,公司有权15日内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股东可通过诉权保护)查阅权有无复制权无无①公司章程、②股东会会议记录、③董事会会议决议、④监事会会议决议、⑤财会报告查阅权有有复制权有无决议无效及撤销请求权项目无效撤销原因内容违法内容违反章程,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提起时限无时间限制,只受诉讼时效规范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主体无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股东担保要求法院不能要求担保应公司请求可要求起诉的股东提供担保申请强制解散公司行使条件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无法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2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决议;②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及其他同等情形。当事人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被告:公司。【注意】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限制及后果①不能与清算申请并用,提起解散又申请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②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保全;③一事不再理,驳回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接上页股东的权利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收购其股权:①连续5年盈利,可分配却不分配利润;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按章程公司应终止或解散,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继续经营。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程序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前置。无诉权保护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诉讼权利直接诉讼代表诉讼(派生诉讼)原因股东权益被公司侵害公司权益被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害原告股东有限:任意股东;股份: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1%被告公司侵权人程序直接起诉1、走尽内部救济:书面形式、交叉管辖:董高侵权找监事;监事侵权找董事;他人侵权,找董监。2、公司明确拒绝或30天内不答复,或情况紧急。胜诉结果归原告归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公司(强调人合性)股份公司(强调特殊主体关联性)1、对内转让:①无需通知;②无须经过同意;③无先购买权。2、对外转让:①书面通知;②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③不同意的应优先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④接到通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⑤法院强执:法院通知,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20日内优先购买;⑥股权继承:章程优先,如无约定,当然继承;⑦意思自治:公司章程都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发起人:①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原始股在公司上市1年内禁止转让。2、董监高:①向公司披露持股情况;②任职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当年持有25%;③上市起1年内禁转:④离职起半年内禁转;⑤公司章程可做更为严格的限制。3、公司法定回购情形(①-③应经股东会决议):①减资:10日内注销;②融合:与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6月内转让或注销;③奖励职工:用税后利润回购,不超总股份的5%,1年内转让给职工;④接受股东回购请求,6月内转让或注销。4、特殊时段转让限制:①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防止股东会期间转让了股票,还继续霸占股东会席位);②股东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禁止任职的条件①无限人;②经济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有个人责任的,未逾3年;④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出现禁止条件的后果①违规选、派、聘董监高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②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董高的特定义务【注意】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绝对禁止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自己;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接上页董高的特定义务【注意】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相对禁止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①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②与本公司自我交易;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高管的范围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