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商户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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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商户经营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规定,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在制定本办法中,市场坚持采用“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与我市场的经销商共同将我市场的经营秩序管好、搞好。第四条:市场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经销商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凡在我市场内进行经营、经销以及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六条:市场内的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的工作,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肆意妄行,损害他人的利益。第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市场将依据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入驻须知第八条:装修注意事项。市场内各种户型装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房屋的结构,尤其是承重钢梁及墙体。不允许做任何改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例如挖门、做展厅)必须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房屋内的楼梯、厨房、卫生间做改动时,需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房屋内的水路、电路进行改动时,需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维修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防止发生危险。特大户、大户不允许在货场内擅自建房间。在室外做蓄水池时,须报工程部批准,防止破坏地下管线。标准户型装修时,对房间墙体不允许做任何私自拆改。装修材料要存放在室内或自己的货场内,不允许占用市场内的公用道路及他人场所存放物品,或进行施工作业装修垃圾要及时、自行清理,道路及货场内不允许存放任何垃圾。如果装修垃圾需由市场代为清理,市场收取相应的费用。各装饰装修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无消防设备而进行施工的单位,经市场查出后将勒令停工,待消防设施到位后再进行施工。第九条:户外广告制作事项。为了使市场内的广告统一,整齐,营造出统一协调的经营环境。花旗国际市场内各商户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尺寸进行制作,(广告设计由各商户自行决定)。第十条:货场遮阳蓬的搭建。市场货场遮阳蓬均由商户自行建设,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满高4米,必须为轻钢结构。遮阳蓬制作完毕后,均不得在上面做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匾。第十一条:用水、用电事项。市场内统一供水、供电,在使用过程中须注意以下事项: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浪费。禁止乱拉临时线,禁止使用电炉等危险性电器水费的收取按水表所用的吨数,如实收取。电费的收取:每个电表均配有一个电卡,一表一卡。用电前先到市场财务中心购买电量,输入电卡,然后插入电表使用。有漏水、漏电现象,及时与工程部或客服中心联系解决。第十二条:货物的存放。各商户的货物都应放在自己的货场内,具体要求如下:各商户的货物堆放,均应放在自己的货场内。市场公用道路及绿化区域不得堆放任何物品。货物堆放的高度应适当,不宜太高,一般应控制在2米以内。板材的加工:除市场已建加工车间及自建车间以外,其余市场内任何场所都不得进行加工活动。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办理合法的入驻经营手续,与市场签定租赁合同。所有经销商在入驻后必需办理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经销商将视为违法经营,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进入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凡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十六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第十七条:经营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市场经营证。每个经销商应保持自己展位门前干净整洁,商品摆放有序。第十八条:在市场内的经销商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市场内的商品应明码标价。第十九条:经销商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二十条: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一条:在我市场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二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三第:经销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交纳税金及管理费。第二十四条: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鼓励买卖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第二十五条:订立购销合同双方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第二十六条:订立购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二十七条:购销合同中应包含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市场在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时,以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凭。第二十八条: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九条:市场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销商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三十条:经销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三十一条:经销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三十二条: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为了加强人口的管理,市场要求经销商严格遵守《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凡来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均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及《外来人员就业证》;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经销商,应当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凡在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禁止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六条:来我市场采购的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经销商查询,经销商应如实给予答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或者提虚假信息。第三十七条:如因产品的质量或加工质量的原因而受到消费者投拆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处罚,问题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三十八条:为了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市场自律,市场将严格按照南京市对市场所要求的“六规范、五统一、四整洁、一文明”来进行管理,即:六个规范:设施规范;制度规范;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卫生规范;安全保卫规范。五统一:证照悬挂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商品价签统一;胸牌制式统一;垃圾容器统一。四整洁:经营场所整洁;经营设施整洁;经营商品整洁;经营者仪表整洁。一文明:按照“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的要求,各经销商自觉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遵章守法。市场将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管理及各经销商的经营行为。第三十九条:市场将向入驻经营的经销商提供以下的服务: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经销商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服务;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各项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条: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实行公开办公制度:服务管理机构名称公开;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公开;市场管理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消费者投诉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第四十一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礼貌服务。第四十二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其管理的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四十三条:市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部门负责,统一对市场的卫生、消防、安全、出入货等各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市场治安管理办法》、《安全防火责任书》、《市场货物出入管理办法》、《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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